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 飞跃 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谈案说法

为借款而隐瞒真实情况是否构成诈骗?

日期:2025-08-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推荐阅读    
打官司,你不得不知的那些事……
借条应该怎么写?
欠条应该怎么写?
没有借条或欠条怎么办?
一文读懂:民间借贷风险防控
一文读懂:民间借贷诉讼维权
如何委托律师,风险代理我的案件?
咨询孙超律师请点击:13691255677
 
正文▼

为借款而隐瞒真实情况是否构成诈骗?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董骞

【案情】

王某在公司负债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300万元,对公司的的住宅和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伪造申请创办第三产业的报告并加盖伪造的政府公章。王某与之签订借款合同后,李某随机将现金打入到王某公司账上,后合同到期,李某多次催债,直至与之失去联系。

【分歧】

关于本案中的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王某大额现金,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以公司名义向李某借款时是以资金周转为由、签订的也是借款合同,虽然债务到期后没有及时还款,也只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正常的民间借贷与诈骗罪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结合本案,王某通过伪造资产证明、合同及申办第三产业报告骗取王某的信任,这些伪造行为反映其在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即具有骗取被害人钱款的直接故意。

第二,本案中王某借款到手后也没有按其所述将借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而是用于个人债务。借款到期后王某在没有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离开本地、更换电话号码。所以从借款各阶段考察,王某主观故意明显,且其骗取对象为货币,在其占有时即为所有,已经排除了权利人对货币的支配权,之后其利用该款为其女儿偿还借款,利用、处分了该财物,因此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王某借钱后长期不还、在借款时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骗取借款后失联,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