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在人民法院已足额保全被执行人资金而执行依据生效后债权人却未申请执行时应否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没有借条原件,拍照发来的借条能作为讨债的证据吗他人借钱写下了借条,但只是将借条拍照发给了债权人。如果发生纠纷,借条电子照片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没有纸质借条的借款纠纷案。
挂靠人对被挂靠公司账户内资金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因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借条,能否以民间借贷纠纷主张权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实践中,当事人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合伙、股权转让等,但却持借条、欠条等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而由其他法律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形成原因为何,已经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等形式将最初的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原告请求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财务顾问费与利息不高于法律予以保护的利率水平的,应予认可
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财务顾问费与利息不高于法律予以保护的利率水平的,应予认可
欠条已销毁,没有转账记录,如何确定欠款本金及利息若借款后双方原始借款本金已经无法查清,也没有转账记录,但是被告庭审中认可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欠条,且约定利息年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那么重新出具的欠条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法院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公示公信原则,保护的是因实际权属和公示不一致导致相对人信赖登记或占有公示状态而与无处分权人进行的交易,而本案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信息记载准确无误,工作人员是对交易对象身份发生误信,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丘某炎执行实施案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 还款责任谁来担本案中,虽然徐大、徐三皆称实际(借)用款人为曲某,但徐三无证据证明借款时郭某知晓实际用款人为曲某,郭某对此并不知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徐三作为名义借款人应承担案涉借款的清偿责任。郭某有权向徐三和徐大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