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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专栏简介

经典判例

  • 债务人自物担保与保证保险之间的履行顺位认定
    日期:2024-01-04 点击:16次

    债务人自物担保与保证保险之间的履行顺位认定一项债务既存在债务人的自物担保,又存在保证保险的情况下,若当事人对履行顺位没有约定,债权人有权自行选择。如优先主张自物担保责任将增加保险人代位求偿不能风险的,债权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选择先履行保证保险,否则债权人造成保险人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有权拒赔。

  • 债权人与债务人作出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将股权等财产权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应当确认为流押条款并认定为无效
    日期:2024-01-03 点击:16次

    债权人与债务人作出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将股权等财产权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应当确认为流押条款并认定为无效《借款协议》约定某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权归某甲所有,而未通过变价清算受偿的方式处置股权,属于明显的流质(流押)条款。虽然当事人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实质仍是以获取股权所有权来冲抵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以不同步骤、不同形式签订协议不能改变合同履行结果上的流押性质。一审法院确认前述条款无效,并驳回某甲请求判令某乙协助B公司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 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后能否对抗其他执行?
    日期:2024-01-01 点击:20次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5年2月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孙某乙返还原告王某甲借款本金 140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孙某乙未履行法定义务,王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原告诉求被告退还已付款项的,“争议标的”是否仍属于“给付货币”
    日期:2023-12-31 点击:20次

    原告诉求被告退还已付款项的,“争议标的”是否仍属于“给付货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应当按照争议标的种类确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退还已支付的费用,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实际是被告应负有的合同义务。此时,“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而属于“其他标的”,故应当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是否能要求对方返还?
    日期:2023-12-29 点击:15次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是否能要求对方返还?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经常会通过赠与礼物、红包和转账等方式来表达感情。那么双方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将恋爱期间的转账进行返还呢?今天,将通过真实案例为您解答。

  • 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未婚子女名下,该出资不宜直接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
    日期:2023-12-28 点击:14次

    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未婚子女名下,该出资不宜直接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针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认定的案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意思表示为标准。该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无明确意思表示的,应当按照出资时父母的经济能力、子女是否有购房需要、房屋购买后的居住情况、房屋的物业费和电费交纳情况等进行判断。

  • 债务人承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后又反悔的处理
    日期:2023-12-28 点击:17次

    债务人承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后又反悔的处理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书面承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后又反悔,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仍应审查债权请求权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而不应以债务人承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而又反悔为由驳回债务人的时效抗辩。

  •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动债权是否能主张抵销?
    日期:2023-12-28 点击:12次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动债权是否能主张抵销?法定抵销权作为形成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产生。《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法定抵销权的形成条件,即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 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应如何认定?
    日期:2023-12-26 点击:12次

    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应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在本质上属于借款合同的范畴,而借款合同又系实践性合同,需借款交付后方可成立生效。故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原告一方面需要提供借据等借款凭证从而证明借贷合意或者说是借贷关系成立,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如转账凭证等。实践中借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数额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都能够较为明确地认定借贷行为已经发生并且确定借款数额。

  • 受理及执行相关费用应在担保人追偿范围内
    日期:2023-12-22 点击:19次

    受理及执行相关费用应在担保人追偿范围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债务人负担更具合理性。初看,担保人之所以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的最直接原因来自其未主动履行担保义务,故需承担相应责任。倘若担保人不因其怠于履行担保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将会降低担保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及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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