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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

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日期:2025-04-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洪再明诉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委托贷款案件中,委托人可以直接将借款人列为被告,受托银行可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委托人可直接对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为委托贷款设定抵押权的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2、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大连兴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双鑫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双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违约责任的调整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衡量。委托贷款合同既约定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借期内利率,又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及滞纳金,已明显高于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借款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6)辽0204民初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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