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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录专栏简介

只要我们决定代理这个案件,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

  • 贷款人预先扣除的手续费不应计入本金数额
    日期:2025-09-16 点击:2次

    贷款人预先扣除的手续费不应计入本金数额某小额贷款公司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延期还款手续费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按照实际转账认定贷款本金金额并计算利息,某小额贷款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按照实际向白某转账的金额确认贷款本金金额,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根据实际还款情况计收相应利息,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现白某作为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立即偿还实际未付贷款本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夫妻以一方名义借款,出借人能否起诉配偶?
    日期:2025-07-14 点击:56次

    如果选择只起诉借款人而不起诉配偶的,有的地方法院会向当事人释明是否追加为被告,如果坚持不追加的,法院不再追加。如果都没有表示,法院有时为查明事实,可能追加为第三人。有的地方法院不会释明是否追加配偶为被告,也不会追加。有的地方经借款人配偶申请,有追加为第三人的。

  •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可以以借款名义起诉追回出资
    日期:2025-04-03 点击:123次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可以以借款名义起诉追回出资

  • 付款凭证中未标注用途的转款能否认定为偿还借款
    日期:2023-04-18 点击:188次

    付款凭证中未标注用途的转款能否认定为偿还借款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工程施工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关系,并且双方当事人之间付款凭证中存在大量标注款项用途为“工程款”字样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定“未注明款项用途”的转款不能排除用于偿还借款或者支付工程款两种情形,并不缺乏理据。因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支付工程款之债和偿还借款之债,该两种债务均属于金钱之债,应认定为相同种类的债务。

  • 即便你持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等,也可能败诉
    日期:2023-04-14 点击:159次

    即便你持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等,也可能败诉原告持与被告双方间的借款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收款凭证等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其虽然持有上述与借款关系有关的证据,但综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其并未举证证明出借给被告的款项系其本人所有,且有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另有他人出借的,据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当事人将借款本息转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的约定是否有效
    日期:2023-04-11 点击:154次

    当事人将借款本息转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的约定是否有效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 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认定
    日期:2023-04-07 点击:265次

    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是否构成保理法律关系,应当以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为标准,以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保理商是否合理履行审慎义务为基础,综合判断相关业务是否与转让应收账款具有密切关联性,进而认定双方实质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应当结合是否存在导致合同无效情形、保理商是否具有金融借贷资质、款项发放具体数额等事实,综合认定合同效力与应偿还的本金、利息。

  • 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应如何认定
    日期:2023-04-04 点击:173次

    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应如何认定实践中借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数额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都能够较为明确地认定借贷行为已经发生并且确定借款数额。然而当借款凭证记载金额和转账凭证载明的金额不一致,甚至相差甚远,在此情况下则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从而得出正确裁判结果。

  • 借款人构成非法集资罪时保证人的责任认定
    日期:2023-03-19 点击:170次

    借款人被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所涉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分析合同效力应当追本溯源,从民法理论出发,探究刑法设立有关罪名的立法目的,避免刑法的调节作用过度泛化以致侵蚀民法领地。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本身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其效力理应受到肯定性评价。保证合同依其从属性同样有效,出借人有权在针对借款人的刑事判决结束后向保证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保证人按约承担还本付息之责。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对借款人的追偿权。

  • 在借条上的签名与户籍登记中的法定姓名不一致,怎么办?
    日期:2023-02-22 点击:190次

    无论是签署正式的法定姓名还是其他形式的非典型签名,都只是识别民事行为人身份的初步证据,对该签名所欲证明的民事事实的真伪仍有待当事人的进一步举证证明。可从签名人周边群众的公认、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各方面进行进一步审查,并依法分配举证责任,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判定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伪。在权利人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而签名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该非典型签名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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