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其利率上限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确定——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州新区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鼎家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鼎家宜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甘肃鼎家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昌县天寿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仲庆、杨玉梅、王方超、第三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委托人委托银行发放贷款,银行收取代理委托手续费且不承担信用风险,委托人自主决定贷款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主要权利义务的确定均体现委托人的意志。资金来源与金融机构自营贷款中的资金系通过法定方式渠道筹集不同,委托贷款直接来源于委托人的自有资金,这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出借人以自有资金进行借贷的资金来源相同,可推定委托贷款的资金成本与民间借贷大致相同,故应参照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利率保护上限。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民申4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