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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

出借信用卡套取现金并收取利息的性质及效力的认定

日期:2025-05-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出借信用卡套取现金并收取利息的性质及效力的认定——朱某某诉吴某某、鲁山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7-2-103-002。

【裁判要旨】:出借信用卡套取现金的行为构成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法律保护的损失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损失或利息损失,如出借人自身有过错,亦不能因此违法行为而获利,法院对其利息主张应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第518条;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项、第31条。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2)豫0423民初6251号民事判决(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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