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保护上限中的其他费用?——汤某某诉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6-2-103-014。
【裁判要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而合同约定,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如借款人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并非必然发生,也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因此,不应将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归入其他费用范畴。当事人在本案中未对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提出主张,实践中应结合律师收费标准和当地实际,以及出借人因委托律师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律师费数额。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本案适用的是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
案例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2019年9月23日);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终75号民事判决(2020年5月30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民事裁定(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