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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孤证型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困局及穿透式应对

日期:2025-04-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黄铃 赖春文来源:江西民事审判

内容提要:司法实践中,仅有单一凭证而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因案件隐蔽性强,当事人主观目的难以判断,导致难以认定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同时,对“孤证”案件的不同理解,以及在举证责任分配、经验法则认定、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上的分歧,造成此类案件事实认定难、虚假诉讼问题突出、依职权调查取证少等裁判困局及“同案不同判”现象。为了破解裁判困局、保障真实权利人、实现实质正义,本文以穿透式审判思维为裁判指引,构建审理此类案件的12个具体步骤,以期可以破解民间借贷中因证据单一引发的裁判困局。

01引言

民间借贷对于满足特定市场主体的资金需求具有关键意义,特别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资本获取难题具有积极作用。但借贷活动的非规范性,给法院的案件审理带来了额外压力。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激增,且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是相互熟悉的,借贷形式往往会更加灵活与随意,原告仅凭债权凭证或支付凭证向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日益增多。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原告往往难以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也缺少其他辅助证据来支撑其诉讼请求,而被告则始终对原告的主张持否定态度。这种情形下,要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判断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是目前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面临的挑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15条、第16条分别对仅有债权凭证和仅有支付凭证情形下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规定,但如何综合全案情形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仍是困扰法官的难题,在个案中如何妥善适用穿透审判思维对解决这一难题有重要意义。同时,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因证据单一引发难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形屡见不鲜,本文提出以穿透式审判思维为指引的综合审查方式,为类似纠纷的处理也提供了参考。

02研究分析

一、“孤证”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样态分析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基于单一证据提起的“孤证”案件。此类案件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债权凭证的诉讼,原告依据单独的借条、欠条或借据等书面债权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基于支付凭证的诉讼,原告仅持有银行转账记录、电子支付凭证等款项转移的证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仅有债权凭证类案件

1、被告抗辩情况

原告如果仅持有借条等债权凭证而未能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往往会声称借款是以现金形式交付的,故无法提供转账流水等证据,对此,借款未实际交付、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款已经偿还是被告最常用的三种辩称理由。其中辩称借款未实际交付的案件数量最多,其次是非借贷关系产生的债权凭证,最后是借款已经偿还。

2、案件处理路径

(1)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法院处理该类问题的主要是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即结合借款人的经济能力、用款需求、交易习惯等情况,综合判断借款是否实际交付。

(2)否认基础借贷关系。基本处理方式是由被告承担双方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若通过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确系因其他法律关系形成了债权凭证,则应当以基础法律关系为审查对象。

(3)已经偿还借款。基本处理方式是认定被告应当承担其已偿还借款的举证责任。主要理由是被告提出已偿还借款属于除借贷事实之外的独立的要件事实,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二)仅有支付凭证类案件

1、被告抗辩情况

在仅有支付凭证的民间借贷纠纷“孤证”案件中,除了被告自认情形及被告未到庭的情况外,被告一般会提出以下三种辩称理由:一是单纯否认基础借贷关系;二是支付凭证是还款凭证;第三,支付凭证系代付款。

2、案件处理路径

(1)原告承担借贷关系实际存在的举证责任。主要依据为:支付凭证仅能证实资金转移的行为,却不足以体现双方是否达成了借贷的共识。一旦借款人对借贷关系的基础事实提出否认,原告需继续承担证明借贷合意存在的责任。

(2)被告承担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主要理由是:转账凭证可以推定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若被告否认借贷关系,往往会提出新的事实主张,如主张款项往来并非借贷而是赠予、合伙资金,此时,被告则需要承担存在亲密关系及赠予、合伙事实的举证责任。

(3)成立不当得利,法官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由被告承担接收款项合理性的举证责任。主要理由是:转账凭证可以确认被告确已接收款项,被告辩称该款项并非借款,可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由被告承担接收款项合理性的举证责任。

二、“孤证”型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困局及原因分析

(一)裁判困局

1、事实认定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而在仅有债权凭证或支付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在一方当事人否认债权凭证或支付凭证对于借贷关系的证明力,证据仅剩当事人的陈述,然而当事人的陈述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对于借款人否认债权凭证或支付凭证对于借贷关系证明力的案件,法院往往难以认定双方当事人间是否真实存在借贷合意或实际发生借贷关系。

2、虚假诉讼问题突出

因民间借贷形式的灵活性与随意性,当事人往往会刻意设计或相互串通采用虚假的借贷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院及部分地区高院也在微信公众号上陆续公布的关于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比较大。

3、依职权调查取证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采用了列举的方式规定,且没有任何兜底条款,自此,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被严格限定于公益性、程序性、身份关系以及恶意串通等五种情况。而在孤证型民间借贷案件中,面对因被告的抗辩而无法查明的案件事实,法官对职权调查取证理解的不同,可能会出现不同裁判。

(二)原因分析

1、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适用不统一

对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可以将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分为抗辩与否认。具体在仅有交付凭证案件中,原告以转账流水作为证据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主张双方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此时被告的主张应当属于否认而非抗辩。这与《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提到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实际上是被告提出的新的借贷事实,属于抗辩,故被告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实践中,因对抗辩与否认的不同理解,存在扩大适用第16条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2、案件隐蔽性强

民间借贷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向法院提起的真实诉讼,通过借助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目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当事人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性利益提起的诉讼,该财产性利益可能不具有合法性,通过借助法律,维护自己的该种利益,主观上不具有正当性。虽然两者的主观目的不同,但实践中对此往往难以判断。

3、依职权调查取证规定限制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被严格限定于公益性、程序性、身份关系以及恶意串通等五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本解释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持谨慎立场,本条规定的五项情形非常明确,没有兜底条款,也没有扩大适用的余地。凡不符合本条规定,又没有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均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综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论述及观点,在当事人拒绝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况下,除法定情形外,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否则属于程序违法。

三、穿透式审判思维在孤证型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实践路径

面对孤证型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的裁判困局,传统“三段论”司法思维模式已无法妥善应对,容易造成裁判的合法性与社会性之间存在紧张关系,而这种紧张关系可能严重偏离实质正义的精神与理念。而九民纪要的出台标志着“穿透式审判思维”在我国民商事审判中形成了共识,它要求审理案件不应局限于案件的表象,而要深入探究案件的本质,以实现实质公正。强调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身份、诉讼请求、证据事实以及庭审辩论等各个方面,并结合自身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严谨的评判,从而保障真实权利人、实现实质正义。故在证据单一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妥善适用这一思维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可由以下12个步骤实现。

步骤1:判断当事人双方的关系。识别并评估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特殊的人际关系,如亲戚、朋友、同事等。重点考量对经济往来性质的影响。例如,亲密关系可能使得借贷条件更为宽松,亦或涉及赠与、投资或其他形式的财务安排。此外,还需警惕这些特殊关系是否被用来掩盖不正当的经济行为或意图。

步骤2:判断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出借人经济实力往往与借贷行为发生的频率及其表现形式相关,通常出借人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充足的流动资金,一般来说,经济实力较强的出借人可能更频繁地参与借贷活动,并且借贷过程中的手续和形式可能更为简便快捷。但仍需警惕是否存在高利贷、套路贷等不正当借贷行为的可能性。

步骤3: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这一能力直接影响到借贷关系成立、借款金额、还款形式以及利息计算等关键条款。如果借款人显示出缺乏足够的还款能力,这可能会导致出借人重新考虑借贷的条件,甚至可能不会以传统借贷的形式进行资金的出借。

步骤4:判断借款用途。借款的用途体现了借款人对资金的需求,借款人在往往会基于借款人所述的借款用途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故应探究借款用途是否合理,是否有证据支持,以及出借人是否基于这一用途出借款项。

步骤5:判断借款金额。尽管法律条文没有关于个人大额借款标准的规定,借贷双方在实际交易时通常会基于所在地区的生活成本和各自的财务状况来协商借贷金额。在敲定高额借款合同时,除了评估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外,双方还会细致考虑多个关键要素。这包括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情况、业务经营状况、可提供的担保资产状况,以及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等,以确保借款协议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步骤6:判断行为发生地的一般习惯。借贷实践在不同地区展现出显著的地域性差异,这些差异通常根植于当地的社会规范和经济传统。在民间借贷较为发达的地区,借贷双方往往会遵循一系列具有地域特色的借贷习惯,这些习惯可能包括对利率的特定约定、还款方式的特定偏好,以及担保形式的特定选择。

步骤7:判断利息的约定。在早期,民间借贷主要集中于满足生活消费需求,在这一时期,借贷合同通常不会明确约定利息,或者即使有利息的约定,也缺乏具体明确的细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营性借贷开始受到普通民众的广泛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于利息的约定变得更加明确和具体,包括利息的范围、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等条款,都趋于详细化和规范化。

步骤8:结合磋商过程、交易过程、还款过程等具体细节。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形成过程中,当事人的表达方式和行为模式往往能够间接反映其对建立借贷关系的真实态度、目的和动机。细致分析双方在借贷流程中的互动,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情境相结合,对于揭示案件的真实性质至关重要。

步骤9:审查交付过程。全面审视交付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方式。对于交付时间,核实当事人在其所声称的时间点是否确实有可能进行交付行为。关于交付地点,分析当事人在该地点进行交付的可能性和便利性。至于交付方式,尤其是当事人声称采用现金交付时,应进一步调查现金的携带方式及相关媒介。如现金的包装、运输手段,以及使用的具体媒介物及其特性。 

步骤10:审查交付金额。借款金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交付方式的选择。对于较小的金额,当事人很可能选择现金交易。当借款金额较大时,现金交付的可能性显著降低,对此当事人应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以证明资金转移的事实,或者至少提供与借款时间相符的取款证明。对于如何界定“大额”和“小额”的标准,可结合经验法则,通过审查借贷发生同期的银行流水记录来辅助判断。

步骤11:审查证人证言。应进行综合以下因素考量:证言是否逻辑自洽、是否与日常生活经验相符、证人是否有案件利害关系、以及证言内容的具体性等,以确定证言的证明力。具体而言,如果证人的陈述详尽且具体,这通常能够提升其证言的可信度。相反,如果证言中存在前后不一致或相互矛盾之处,或者缺乏应有的细节,甚至包含明显不合逻辑的描述,这些都可能对证言的真实性造成负面影响。

步骤12:准确适用法律。这主要是涉及《民间借贷规定》第15条、第16条、第18条的适用。

第15条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需辨析不同债权凭证对证明借贷合意的效力。除借条外其他类型的债权凭证,则需结合其他补充证据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借贷合意。其次,当被告抗辩借款已清偿时,其提供的证据被视为本证。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被告需承担起证明其抗辩的举证责任。最后,若被告抗辩借款事实未发生,需提供“合理说明”。此处的“合理说明”系反证,达到合理怀疑即可,举证责任仍在原告。

第16条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根据证据的“推定规则”,原告在完成初步的证明责任后,如果被告未提出否认,原告的主张将被视为成立。原告完成第一阶段的举证责任。其次,如果被告承认款项已经交付,但否认该款项与原告所主张的债务相对应,被告必须提供反证来支持其积极否认的主张。再次,若被告所提供的反证达到证明标准,转账凭证的推定效力将不再成立。此时,原告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第18条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证据审查,法院应严格甄别关键证据的真实与合法性,尤其需对书面证据进行笔迹鉴定和时效性评估,并对证人证言执行彻底的审查程序;二是司法裁量,法官应主动行使裁量权,针对疑似虚假诉讼情形,提升举证门槛,并扩展法院的调查权能,以强化司法的辨识力与威慑力。

03结语

基于单一证据提起的民间借贷案件,常常在不同法院乃至不同法官之间引发司法分歧。尽管为规范裁判标准,颁布了《民间借贷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该规定并未完全消弭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差异。诉讼当事人和法官对法条的解读及应用呈现出多样性,不同地区的法院在运用该规定时遵循着各自的裁判规则。为统一裁判思路、破解裁判困局、保障真实权利人、实现实质正义,本文以穿透式审判思维为指引,明确在“孤证”型民间借贷纠纷中穿透式审判的12步骤,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可操作的路径参考。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黄铃、赖春文)

注:本论文获得全国法院第三十六届学术论文会二等奖(篇幅原因,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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