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谢 勇 郭培培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5年第08期
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是指当事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或者优先保护的债权等案件基本事实提起诉讼,以达到转移责任财产、排除强制执行、逃避债务承担的目的。惩治虚假诉讼逃废债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司法权威和捍卫诚信原则的要求。人民法院惩治虚假诉讼逃废债,应坚持惩治虚假诉讼与保护诉权并重、打击逃废债与保护诚信债务人并重、信用惩戒与信用修复并重、惩治与救济并重等基本理念。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制定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审判指导、建立预警机制、强化部门协作等多种方式,刑民并进、多措并举、联合施治,重拳惩处各类虚假诉讼。其中,利用司法大数据建立虚假诉讼甄别预警机制、完善惩治虚假诉讼逃废债的司法政策、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案例、借助法答网、案例库平台明确查处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规则、对失信人开展信用惩戒、加强部门联动提升惩治质效,是人民法院惩治虚假诉讼逃废债工作中形成的有益经验,有必要进行总结和推广。
一、惩治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背景
(一)落实党中央部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人民法院惩治虚假诉讼逃废债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政法机关就惩治虚假诉讼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2021年3月,“两高两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整治虚假诉讼的意见》)和《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2023年12月,最高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刑事案例;2024年11月,最高法院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二)维护司法权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来用于人民群众权利救济的司法诉讼程序,被虚假诉讼人用于谋求违法利益,不仅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还损害司法秩序。一方面,行为人炮制虚假诉讼,借助司法审判的合法程序牟取个人非法利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虚假诉讼既是对诉讼程序的破坏,也会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严重挑衅,使司法的权利救济功能、社会公正维护功能受到抑制。如果虚假诉讼横行,司法审判失去公信力,人民群众就不会再相信司法,转而谋求自力救济,甚至通过“同态复仇”等方式去实现自己心中的“公正”,必然导致法治文明的倒退和社会秩序的破坏。
(三)捍卫诚信原则
信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已成为一种资本、一种社会财富。在诚信的社会环境中,社会成员相互信任,交易频率高;社会成员不用为防止对方违约而反复商讨、起草十分复杂的合同文本,缔约成本低;无需为每次交易都提供担保,交易成本低;社会成员积极、诚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约风险低。如果市场上存在大量逃废债行为,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就不会轻易相信他人,市场交易低于潜在水平,社会分工和生产力发展受到抑制;债权人为确保自身权利,需要债务人提供充分担保,交易成本上升;债权人为实现债权需要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债权的实现成本高、实现的概率低。这都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权利保护。
诚信不仅是市场的基石,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中华传统美德传承体系,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体制机制,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逃废债不仅破坏市场经济诚信原则,而且败坏社会风气,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民事诉讼通过诉辩双方举证、辩论来发现事实,在民事诉讼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虚假诉讼中,当事人通过虚假陈述、伪造证据、隐瞒基本案件事实等方式,虚构案件基本事实,有的当事人相互串通,提前制造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法律关系的假象,让人民法院很难查清案件事实。因此,诚信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民事诉讼的基础。
二、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表现
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是指当事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或者优先保护的债权等案件基本事实提起诉讼,以达到转移责任财产、排除强制执行、逃避债务承担的目的。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其财产设置“旋转门”,通过虚假诉讼将自己的财产“执行”到自己手里,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通过虚构债权参与分配,“非法摊薄”他人能够获得清偿的真实债权;在虚假诉讼中申请查封财产,阻碍另案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通过虚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非法排除执行。
(一)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类型
一是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自己的责任财产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至他人名下,从而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例如,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拍卖,为获得拍卖款,其法定代表人安排他人对被执行人提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虚假诉讼。有的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债务,由第三人依据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起诉债务人清偿债务,获得生效裁判后申请参与执行分配,企图摊薄债务人的合法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债权分配比例。有的债务人与第三人虚构民间借贷债务,恶意串通通过民间借贷诉讼使第三人获得被告厂房等财产,避免被告财产被其他合法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期关注的最高法院发布的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尹某安和曹某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获得生效判决后由被执行人尹某安实际领取执行款项,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阻碍另案执行,导致尹某安真实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有的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通过捏造虚假出资的假象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试图逃避强制执行。在本期关注的最高法院发布的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在因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通过循环转账虚构出资事实,试图逃避不实出资责任。
二是虚构受法律优先保护的债权,以达到逃避强制执行的目的。为实现实质公平,立法或者司法实践对特定债权赋予优先于其他债权甚至担保物权的效力。首先,为保护劳动者权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债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实践中,有的破产企业虚构工资债权,使普通破产债权不能获得清偿或者获得更少清偿。有的当事人将普通债权虚构为可优先受偿的债权。例如,有的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提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诉讼,将民间借贷债权虚构为工资债权,以期获得优先受偿。劳动人事争议是虚假诉讼逃废债的高发区。其次,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为保护购房人的权益,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赋予未获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购房人对抗普通金钱债权甚至抵押权的权利。部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虚假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逃避强制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或者担保物权无法实现,逃废债务。目前,执行异议之诉是虚假诉讼增长较快的领域。在本期关注的最高法院发布的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侯某某诉某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侯某某依据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其系案涉房屋买受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为由,向审理法院提出虚假执行异议之诉,试图阻碍真实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再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农民工可直接向发包人、总承包人请求支付工资,实践中出现了包工头虚开工资条,依据虚构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者隐瞒工资已经支付完毕的基本事实,以“农民工”名义起诉“讨薪”的现象。
(二)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基本情况
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是较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目前看,虚假诉讼近年来整体呈上升趋势,虚假诉讼的地域和案由分布相对集中。虚假诉讼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等领域。根据《整治虚假诉讼的意见》第3条规定,虚假诉讼的主要表现有: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诉讼标的额与原告经济状况严重不符;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等利害关系,诉讼结果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在诉讼中没有实质性对抗辩论;当事人的自认不符合常理;当事人身陷沉重债务负担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或者放弃财产权利;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当事人却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亲历案件事实却不能完整准确陈述案件事实或者陈述前后矛盾等。
三、惩治虚假诉讼逃废债的基本理念
(一)坚持惩治虚假诉讼与保护诉权并重
惩治虚假诉讼的前提是准确认定虚假诉讼,如果不当扩大虚假诉讼的范围,将会妨碍当事人正常行使诉权。《整治虚假诉讼的意见》第2条规定,在整治虚假诉讼的同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既要防止以保护当事人诉权为由,放松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又要防止以整治虚假诉讼为由,当立案不立案,损害当事人诉权。
认定虚假诉讼应当把握当事人虚构案件基本事实这一根本特征。对此,“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2条规定:“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整治虚假诉讼的意见》第2条规定:“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所列举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实际也属于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行为。上述司法文件,为人民法院查处虚假诉讼提供了指引。2023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单方捏造型虚假诉讼,明确规定当事人单方捏造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
认定虚假诉讼需要准确把握其构成要件。在主体要件上,原告、被告、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案外人、司法工作人员等都可能成为虚假诉讼的主体;在行为要件上,单方捏造和双方串通均可构成虚假诉讼,但只有虚构基本案件事实才构成虚假诉讼;在主观要件上,虚假诉讼人具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之故意;在结果要件上,妨害诉讼是必然要件,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是必然要件。例如,在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公司股东陈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其在行为要件上有通过循环转账的方式捏造“补缴”出资基本事实进行诉讼的行为,在主观要件上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故意,在结果要件上对民事诉讼造成妨害,损害了司法权威;在侯某某诉某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侯某某与曹某、曹某某在行为要件上有签订虚假房地产买卖协议提起诉讼的行为,在主观要件上具有妨碍真实债权人债权实现之故意,在结果要件上对民事诉讼造成妨害,损害了司法权威;在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尹某安在行为要件上具有与曹某东恶意串通虚构50万元债权债务,并商议由曹某东作为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在主观要件上具有逃避承担保证责任、避免其财产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故意,在结果要件上造成了妨碍真实债权人债权实现和妨害民事诉讼的后果。因此,以上案件均构成虚假诉讼。
(二)坚持打击逃废债与保护诚信债务人并重
打击逃废债是当前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打击逃废债的前提是准确认定逃废债行为。欠债还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但是如果债务人不属于有钱逃债而是无钱可还,就不应作为打击逃废债的对象。2024年10月30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10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情形。2025年1月20日,“两高”联合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分别是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的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虚构长期租赁关系逃避执行的邱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的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及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都注重区分“失信”与“失能”,惩治逃废债的对象是“失信”的债务人而不是“失能”的债务人。
对于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应当通过破产等程序保护其信用,为其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构建“进出有序”的市场主体制度。对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通过完善破产制度尤其是个人破产制度,为市场主体化解债务提供合法、便捷的渠道,有利于从根本上防范逃废债行为。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以优胜劣汰为特征,必然会有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失败,无力清偿债务,甚至同一市场主体可能多次陷入无力清偿债务的境地。在活跃的市场经济中,同一经济主体往往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今天净资产高的债权人可能就是明天资不抵债的债务人。而且,越是具有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的人,越有可能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微观有活力才会宏观有增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离不开有活力的市场主体,离不开创新者、创业者、企业家,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依法保护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让“失能”的债务人从债务“枷锁”中解放出来,助力市场主体在投资风险和家庭物质生活保障之间建立一道风险“防火墙”,为所有市场主体安心投资创业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从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创造物质财富的热情,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推动全体人民稳步迈向共同富裕提供法治保障。
(三)坚持信用惩戒与信用修复并重
惩治逃废债需要完善信用责任制度。由于债务人为了逃废债已经提前采取了转移财产等逃债措施,传统的财产责任制度在治理逃废债行为时面临失灵的风险,规制逃废债需要加强信用责任。2025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提出,“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加强法院、检察院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加强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建立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提高虚假诉讼违法失信成本。严格失信被执行人认定程序,优化相关失信惩戒措施。”“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打击逃废债的根本目的是遏制逃废债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即使债务人有逃废债的行为,在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后,仍应依法保护其权利,同时为其提供信用修复的机会。《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提出,“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为了惩治逃废债行为,人民法院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失信”债务人进行信用惩戒。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数实现十年来首次下降,而今年一季度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名单39.42万人次,同比继续下降9个百分点,同时完成信用修复超40万人次,失信名单人数延续了2024年的负增长趋势。
(四)坚持惩治与救济并重
虚假诉讼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还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查明虚假诉讼后,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已作出的错误生效判决应当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发现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通过虚假出资逃废债的,既应惩治股东虚假诉讼行为,又应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救济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本期关注的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股东陈某因未缴足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明知其未缴足出资的情况下仍然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并通过循环转账捏造已补缴出资的事实以支持其主张,构成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予以救济。
虚假诉讼增加其他当事人诉累、损害他人权益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虚假诉讼对受害人通常会造成两方面的损失:一是受害人为参加诉讼或者为纠正错误裁判而支出的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律师费等费用;二是虚假诉讼导致受害人财产权被侵害、债权无法及时实现而产生的损失。《整治虚假诉讼的意见》第16条规定,对造成他人损失的虚假诉讼,受害人请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惩治虚假诉讼逃废债的司法经验
(一)利用司法大数据建立虚假诉讼甄别预警机制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优势,通过智能算法模型甄别虚假诉讼和逃废债行为,有利于提高甄别虚假诉讼的效率。依托立案、审判管理、执行等信息平台,构建对虚假诉讼的甄别预警机制。对于预警案件,加强标示和提醒,在审判和执行阶段加大事实查明力度,实现对虚假诉讼的有效查处。
(二)完善惩治虚假诉讼逃废债的司法政策
司法机关就甄别、惩治虚假诉讼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2013年,最高法院下发《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2016年,最高法院制定《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2018年,“两高”制定《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两高两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最高法院还制定《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和《整治虚假诉讼的意见》。但是,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查处程序、惩治手段、权利救济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则,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
(三)借助法答网、案例库平台明确查处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规则
与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相比,法答网、案例库是更为快捷、灵活的统一规则的方式。目前,法答网中已有大量关于“虚假诉讼”查处和惩治规则的答疑,在案例库中也有直接涉及虚假诉讼认定的入库案例。这些答疑和案例为查处和惩治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提供了指引。
(四)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案例
2024年11月,最高法院发布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其中,侯某某诉某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败诉方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试图由虚假购房人主张权利排除对败诉方的强制执行。审理法院发现该案存在诸多疑点,并加大调查力度,调取2015年4月25日侯某某向曹某银行账户汇款当日的银行转账明细。银行转账明细显示侯某某从未向曹某、曹某某支付过房款。经法官多次询问,侯某某和曹某、曹某某承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虚假的。审理法院遂判决驳回侯某某的诉讼请求,并决定对侯某某处以2万元的罚款。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股东陈某因未缴足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明知其未缴足出资的情况下仍然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并通过循环转账捏造已补缴出资的事实以支持其主张。审理法院在查明该案属于虚假诉讼后,对陈某予以罚款,同时判决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予以救济。上述典型案例不仅体现了对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的查处和惩治规则,也展现了查处方法和审判经验,还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鲜明态度,既有利于加强审判指导,也有利于震慑和遏制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五)对失信人开展信用惩戒
2013年7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制度。信用惩戒对于遏制逃废债、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具有积极意义。2024年,纳入失信名单245.7万人次。部分地方法院在探索虚假诉讼人黑名单制度,对虚假诉讼人进行一定信用惩戒。
(六)加强部门联动提升惩治质效
查处整治虚假诉讼逃废债涉及公检法司等多个部门,需要协同推进、部门联动。人民法院通过发司法建议、建协调机制等方式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协同联动,提高虚假诉讼整治质效。“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最高法院《整治虚假诉讼的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均对各司法机关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作出规定。最高法院发布的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尹某安和曹某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获得生效判决后由被执行人尹某安实际领取执行款项,阻碍另案执行,导致尹某安真实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该案的查处得益于司法机关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再审法院正是依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查明该案系虚假诉讼,不仅依法对该虚假诉讼案件再审改判,而且对虚假诉讼人采取拘留、罚款措施。
作者单位:中华司法研究会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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