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合同约定解除与债权合意抵消
【观点解析】:
附约定解除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无需相对方作出明确意思表示;解除合同通知因意思表示生效而生解除效果、且保护相对人合理信赖,一般具有不可撤销性。合意抵消不以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各类、品质相同为要件、一方当事人以其对于对方的债权约定所附条件成就时解除合同由第三人清偿亦属有效。合同解除权人主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明示其债权与合同约定第三人未届清偿期或未至给付条件债权抵消,应视为其对期限利益或抗辩放弃,应尊重其意思自治并维护诚实信用。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2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