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担保纠纷与债务担保纠纷
让与担保权人擅自处分担保物的责任认定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但债权人可以请求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双方在形式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且施某将款项交付浦某辉,故法院认定本案系浦某辉向施某借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浦某辉将口己名下房屋以房屋买卖形式过户至施某名下作为借款的担保,双方成立让与担保的法律关系。
《差额补足承诺函》的性质及效力认定《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差额补足规定仅限于营业信托纠纷,在营业信托纠纷之外,比如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私募基金法律关系或者其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出具的差额补足文件的性质如何认定,可否参照《九民会议纪要》笫九十一条,实践中并无统一明确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方面,延续了《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差额补足的性质认定表述。另一方面,认定差额补足作为一种增信措施,适用范围不局限于营业信托纠纷。本案案由并非营业信托纠纷,也并非因信托引发的其他纠纷,仅为理财产品兑付引发的纠纷,但该案的审判思路恰好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差额补足的性质认定的精神。
缺乏明确债务人、债务到期后的承诺系担保还是债务加入认定《担保函》的性质仍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首先,根据保证合同的定义,控股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投资人出具《担保函》,投资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其次,《担保函》明确载明对涉案基金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担保的范围内容具体明确,应认定为担保。
乙银行作为一般债权人,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能否有权请求涂销抵押登记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过错认定与责任根据法律行为效力转换理论,原有行为如果具备替代行为的要件,且可以判断当事人如果知道原有行为不生效或无效,其希望替代行为生效的,可以将原有行为转换为替代行为而生效。用一种适当的行为去替换当事人所选择的不适当的行为,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当事人提供股权担保后又声明“保证该股权无质押,否则自愿赔偿损失”的,是否构成保证担保
连带共同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抗辩权的行使审查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是债权人向该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前提,那么保证人可否以其已被债权人免除保证责任对抗其他保证人,在司法实务中争议很大。有观点认为,保证人相互追偿系因各保证人均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即使免除了保证责任,免责事由也只能约束债权人,不能拘束其他保证人,该保证人仍应向其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权人追偿。
反担保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效力及反担保范围的认定乙公司向担保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孙某以其个人及家庭所有的财产向担保公司提供最高额反担保保证,以其股权由质提供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商贸公司以其股权出质提供最高额质押反担保。上述担保均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最高债权额均为2.2亿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主合同借款合同,曾某提供的证据充分,依法认定曾某向李某出借借款本金18万元。因李某与顾某为夫妻关系,顾某已明确意思表示为同意对李某的案涉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案涉借款应由李某、顾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一方不能以个人与债权人的部分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对抗保证人追偿的权利赵某作为案涉借款的保证人,向担保公司还款10万元,履行了保证责任,依法取得追偿权。赵某主张债务人白乙、白甲偿还其代付款10万元、执行款625元及相应利息,予以支持。白甲诉称其已与白乙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笔款项由白乙承担。白甲、白乙的离婚协议只能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朿力,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