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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纠纷专栏简介

借贷担保纠纷与债务担保纠纷

  • 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经过能否视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日期:2023-06-29 点击:111次

    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经过能否视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基于一般理解,尽管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制度创设的目的均是为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但保证期间显然有别于诉讼时效。当事人在一审中主张保证期间经过并不能当然视为诉讼时效抗辩。

  • “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与“不能到期履行债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同
    日期:2023-06-21 点击:81次

    “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与“不能到期履行债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同保证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不能到期履行债务”“不能按期履行债务”“不能如期履行债务”“不能到期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与前述约定不同的是,这一表述的核心是“到期”“按期”“如期”,“不能”是修饰“到期”“按期”“如期”的,其含义是,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即承担责任,由于主债务人只有到期才有义务履行债务,所以该约定表明,一旦主债务到期,债权人既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没有顺序性,没有主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当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作为保证人?
    日期:2023-06-16 点击:80次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决议程序,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接受公司分支机构担保无总公司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后,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对主债权中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 公司未经公司机关决议对外提供担保的认定与处理
    日期:2023-06-14 点击:106次

    公司未经公司机关决议对外提供担保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事项。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作为相对人,未尽谨慎审查义务而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对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和债权人均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公司承担的责任,以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为限。

  • 担保人提起追偿诉讼,不受主合同、担保合同管辖约定的拘束
    日期:2023-06-12 点击:97次

    担保人提起追偿诉讼,不受主合同、担保合同管辖约定的拘束保证人的追偿权利是法定权利,具有独立性,除有特别约定外,追偿权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及公司责任认定
    日期:2023-06-06 点击:84次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及公司责任认定俞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持有某公司70%以上的股权,可以单独代表某公司为其个人借款作出担保决议,不构成越权担保;案涉担保协议上加盖了某公司的公章,该公章真实合法,查某系善意相对人。故案涉担保协议应认定为真实有效,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对俞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保证期间向起诉并获立案,视为债权人有效行使权利
    日期:2023-05-31 点击:90次

    保证期间向起诉并获立案,视为债权人有效行使权利保证期间为权利行使期间,其制度价值和目的在于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法律未就该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是否需要在保证期间内到达相对人才发生法律效果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理解为只要权利人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间内以合理方式向相对人作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

  •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公司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日期:2023-05-30 点击:92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公司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一般保证人人承诺于××××年××月××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此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日期:2023-05-27 点击:77次

    一般保证人人承诺于××××年××月××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此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一般保证人承诺于××××年××月××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该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出借人可否据此要求其承担
    日期:2023-05-27 点击:73次

    一般保证人承诺于××××年××月××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该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出借人可否据此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此被称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但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于这种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一经放弃,保证人不得再行主张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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