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担保纠纷与债务担保纠纷
抵押权人的抵押优先权及于抵押房产被查封后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设立不以转移占有为前提。在抵押财产上设立抵押权后,抵押人仍可对抵押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基于抵押财产产生的孳息原则上归抵押人所有,通常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然而,当抵押权实现条件达成,且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时,若继续由抵押人收取抵押财产的孳息,可能出现抵押人为获取更多孳息收益而拖延处理抵押财产的情况,这无疑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又在催收单上签字,是否继续承担责任
债权人为确保自己的债权顺利实现,常要求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实践中,因保证合同纠纷涉及的主体较多,管辖问题也相对复杂。那么,就保证合同发生诉讼时如何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下面通过三个具体案例,就保证合同纠纷管辖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抵押权人在流拍后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是否丧失优先受偿权本案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流拍后,抵押权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那么抵押权人是否继续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担保条款无效 担保人一定能免责吗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同意,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审查相关的会议决议,并注意经办人是否有签订担保合同的代理权限,以确保担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才能使债权人的利益的得到保障。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依照主合同约定利率主张利息损失
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效力能否及于其他保证人?本案属于多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共同保证。在同一债务上有数个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之间既可能存在连带债务关系(相互之间有追偿权),也可能不发生连带债务关系(相互之间没有追偿权)。在各保证人之间形成连带债务关系的情形下,债权人对部分保证人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其效力不及于其他保证人。
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房屋能解押吗?此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物权法以及民法典对于抵押权人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主张抵押权,法院不予保护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抵押权的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必须通过拍卖、变卖等变价手段方能实现,主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抵押权因不受法律保护,而丧失了其保障债权实现的基本功能,且此时如果不赋予抵押人主张涂销抵押的权利,则会出现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及抵押人行使物权均受限制的“抵押僵局”,既不能使当事人从抵押关系中摆脱出来,也不能实现抵押物的物尽其用。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民法典》施行后,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区分借款支付账户变更对债务的加重或减轻,于变更不可分加重债务情形,应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基础丧失规则。变更致可分加重时,免除加重部分保证责任的理由是他人处置禁止;变更致不可分加重时,免除全部保证责任的理由是交易基础丧失。变更对保证负担无影响时,亦不影响保证责任范围。
借款人涉嫌犯罪,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如何承担责任?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其次,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再次,认定债权人与担保人在借贷行为中的过错程度;最后,根据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