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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纠纷专栏简介

借贷担保纠纷与债务担保纠纷

  • 借款主合同约定管辖为仲裁,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管辖为法院,担保合同的缔约方与主合同不完全一致
    日期:2024-01-17 点击:13次

    借款主合同约定管辖为仲裁,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管辖为法院,担保合同的缔约方与主合同不完全一致对于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缔约方适用法院管辖,对于签订主合同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缔约方适用仲裁管辖。

  • 借款有多个保证人时,债权人向其中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效力及于其他尚在保证期间的保证人
    日期:2024-01-16 点击:14次

    借款有多个保证人时,债权人向其中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效力及于其他尚在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借款有多个保证人时,债权人向其中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效力及于其他尚在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发生的争议)

  • 法院应全面审查担保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不能仅因自然人未到庭抗辩就认定自然人同意提供担保
    日期:2024-01-16 点击:10次

    法院应全面审查担保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不能仅因自然人未到庭抗辩就认定自然人同意提供担保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近年来越来越审慎,尤其是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案件,法院会严格替被告把关,防止出现虚假诉讼等情形。因此作为原告的出借人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被告(借款人)不出庭,就无法对案件事实作出自认,法院必然会对原告举证提出更高的要求。

  • 保证期间从自主合同履行期限提前届满日起开始计算
    日期:2024-01-05 点击:17次

    保证期间从自主合同履行期限提前届满日起开始计算机械公司与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机械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全某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及其逾期付款损失,同时张某应该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 物保与人保并存情况下保证人的信赖利益保护
    日期:2024-01-05 点击:10次

    物保与人保并存情况下保证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关于债务人物保和保证人人保并存情况下保证人信赖利益的存在基础。我国法律关于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下的债权实现规则经历了一定的演变过程后,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沿袭了上述规定。基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和激发经济活力的考虑,对于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下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确立了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该种约定可以是针对担保权的行使顺序,也可以是关于不同担保权的责任份额承担,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并无理由不予支持。

  • 汽车经销商“阶段性保证”及“保证期间”的司法认定
    日期:2024-01-04 点击:13次

    汽车经销商“阶段性保证”及“保证期间”的司法认定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汽车经销商阶段性保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抵押法律关系生效之前金融放贷公司发放款项可能引发的风险,降低金融放贷公司等债权人因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而导致债权不能清偿的风险,阶段性保证的“保证期间”不应理解为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保证期间,而是保证责任解除条件的约定,即附解除条件的保证,条件成就时担保责任即解除。

  • 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法院会支持么?
    日期:2024-01-03 点击:15次

    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法院会支持么?案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某银行已按约定向刘某、张某发放了借款,刘某、张某应按约定期限及数额返还借款本息。刘某、张某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现某银行提前收回借款要求刘某、张某返还下欠借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 附条件免除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法律效力
    日期:2024-01-01 点击:14次

    附条件免除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法律效力陈某勇既为案涉债务的保证人,又是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却并非文化公司的唯一股东。《还款协议》中并未注明陈某勇以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且并未加盖文化公司的公童。故《还款协议》中陈某勇与陈某的签字应视为二人作为案涉债务的保证人签字,李某抗辩《还款协议》中张某与文化公司达成合意终止《借款协议》的意见不予采纳。

  • 相对人明知决议是伪造或者变造仍然接受担保,公司能否免责?
    日期:2023-12-31 点击:11次

    相对人明知决议是伪造或者变造仍然接受担保,公司能否免责?一种观点认为,此种过错是法定代表人的过错,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本身表明其具有过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此种过错是公司自身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对法定代表人的选任监督过错,以及公章管理等方面的过错。我们认为,《民法典》对法人采实在说而非拟制说,将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机关而非代理人,故此种过错应该是公司自身的过错而非法定代 表人的过错。

  • 债务人通过将股权转让至债权人名下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23-12-31 点击:18次

    债务人通过将股权转让至债权人名下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债务履行,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至担保权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人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股权让与担保系让与担保的代表类型之一,即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非典型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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