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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纠纷专栏简介

借贷担保纠纷与债务担保纠纷

  • 当主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应视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成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日期:2024-04-16 点击:45次

    当主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应视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成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

  • 登记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是不是借款到期抵押就无效了
    日期:2024-04-03 点击:62次

    登记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是不是借款到期抵押就无效了“抵押权行使期限”是一个关系到抵押权人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根据 2000年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 保证合同的保证⽅式
    日期:2024-03-29 点击:85次

    保证合同的保证⽅式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按照⼀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
    日期:2024-02-08 点击:59次

    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保证合同是所涉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属无效,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的,应当区分两种情形确定保证人的赔偿责任,一种是保证人并无过错,此种情形下保证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种是保证人具有过错,此时保证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日期:2024-01-17 点击:58次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五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债权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要求合伙企业提交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原审判决基于该事实及法律规定认定债权人非担保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故该担保行为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 借款主合同约定管辖为仲裁,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管辖为法院,担保合同的缔约方与主合同不完全一致
    日期:2024-01-17 点击:77次

    借款主合同约定管辖为仲裁,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管辖为法院,担保合同的缔约方与主合同不完全一致对于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缔约方适用法院管辖,对于签订主合同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缔约方适用仲裁管辖。

  • 借款有多个保证人时,债权人向其中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效力及于其他尚在保证期间的保证人
    日期:2024-01-16 点击:53次

    借款有多个保证人时,债权人向其中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效力及于其他尚在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借款有多个保证人时,债权人向其中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效力及于其他尚在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发生的争议)

  • 法院应全面审查担保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不能仅因自然人未到庭抗辩就认定自然人同意提供担保
    日期:2024-01-16 点击:48次

    法院应全面审查担保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不能仅因自然人未到庭抗辩就认定自然人同意提供担保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近年来越来越审慎,尤其是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案件,法院会严格替被告把关,防止出现虚假诉讼等情形。因此作为原告的出借人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被告(借款人)不出庭,就无法对案件事实作出自认,法院必然会对原告举证提出更高的要求。

  • 保证期间从自主合同履行期限提前届满日起开始计算
    日期:2024-01-05 点击:70次

    保证期间从自主合同履行期限提前届满日起开始计算机械公司与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机械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全某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及其逾期付款损失,同时张某应该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 物保与人保并存情况下保证人的信赖利益保护
    日期:2024-01-05 点击:48次

    物保与人保并存情况下保证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关于债务人物保和保证人人保并存情况下保证人信赖利益的存在基础。我国法律关于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下的债权实现规则经历了一定的演变过程后,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沿袭了上述规定。基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和激发经济活力的考虑,对于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下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确立了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该种约定可以是针对担保权的行使顺序,也可以是关于不同担保权的责任份额承担,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并无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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