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担保纠纷与债务担保纠纷
保证人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不追加主债务人的,法院可驳回诉讼请求
关于担保纠纷疑难问题解答7则关于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原《担保法》第19 条和《民法典》第686条均有规定,且规定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并非完全不再承担责任,而是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确定担保人需承担的责任比例。担保人此时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是补充责任,其责任范围一般小于违约责任,故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范围被限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以下,并根据过错程度具体分配责任比例大小。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合目的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系现有有效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于“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究竟应当如何理解,本篇裁判文书给出了最好的答案。如需查看原文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检索。
本村村民擅自以宅基地上房屋向非本村村民抵还借款的,该抵偿协议无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并非本村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基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
承诺保证应慎之又慎生活中常见这样的情况,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来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该约定生效后,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时必需慎重考虑。
目标公司为自身股权转让款支付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在实务中,目标公司为支付其自身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这一情形时有发生,该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呢,让我们通过下面这个案例一起来看看最高院的观点吧
借款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时保证人的责任认定借款人被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所涉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分析合同效力应当追本溯源,从民法理论出发,探究刑法设立有关罪名的立法目的,避免刑法的调节作用过度泛化以致侵蚀民法领地。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本身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其效力理应受到肯定性评价。保证合同依其从属性同样有效,出借人有权在针对借款人的刑事判决结束后向保证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保证人按约承担还本付息之责。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对借款人的追偿权。
债务人未还款,是否有权索回质押物?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和动产质押合同关系。该两个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出借人已依借款协议完成出借义务和占有质押物,故民间借贷合同和质押合同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担保人代为清偿后向谁追偿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需满足“担保人之间约定互相追偿及分担份额”、“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三种法定情形,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才能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