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担保纠纷与债务担保纠纷
民间借贷案件中既有第三人加入又有其他担保人的,担保人履行了还款义务之后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公司向债权人出具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担保是否有效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较为常见,但债权人接受担保时也很有可能遇到一个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在内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在外部形式上则符合形式要件。对于此类担保的效力认定,应当根据是内部行为或者外部行为来对公司行为进行判断。
抵押权的行使时限及立法原旨探寻抵押权属担保物权,其效力已被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法构建了抵押权的除斥期间制度,以限定抵押权的存续。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但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民间借贷债权受让人未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能否享有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建立的制度,属于债权的从权利,般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笔者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债权转让中,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应该先从抵押权登记的效力进行分析。
约定借期届满后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的法律效力如何该通知书是以房抵债协议,无效,不能产生物权变动。以房抵债的协议属于流质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的物权变动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其前提条件是法律行为必须有效。因以房抵债合同无效,故不能发生物权变动。陈女士和钱先生夫妻无须向万先生交付诉争房屋。
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为民间借贷设定担保的,其效力如何认定?通过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设定民间借贷担保,这种担保方式同样应当认定有效,这与本题所述以转移商品房所有权作为担保并无本质的区别,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应当得到宽容和承认应当看到,让与担保物的权利特别是所有权、股权等归属于担保权人,即使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亦可以以所有人的身份取回担保物,比起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受清偿顺序的限制,风险要小得多。
民间借贷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出借人放弃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虽然债权人可以选择保证人或者物上担保人主张权利,但就内部关系而言保证人与物上担保人应分担担保责任,一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另一方免责后,对另一方在其应分担责任的范围内享有求偿权。
民间借贷案件中,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未履行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人追偿的,是否受向借款人追偿的先首程序的限制?
民间借贷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承担了责任的担保人,是否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虽然我国《物权法》第176条只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其中之一的担保人履行了债务的,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既有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保证的,如何行使其债权?出借人和借款人对于还款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顺序行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给予出借人行使权利一定程度的限制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