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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专栏简介

案件快报

  • 股东会决议“对投资款支付利息”性质的认定
    日期:2024-07-30 点击:67次

    股东会决议“对投资款支付利息”性质的认定

  • 认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尊重双方之间关于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建设工程价款的应付款时间可经发包
    日期:2024-06-30 点击:71次

    认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尊重双方之间关于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建设工程价款的应付款时间可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而延长,但不得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

  • 借了钱玩失踪,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官司还能打赢吗?
    日期:2024-06-08 点击:80次

    借了钱玩失踪,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官司还能打赢吗?债务人在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中已显示下落不明的事实,债权人因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主张权利;其次,借条中并没有债务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在诉讼时债权人通过律师在行政审批局才调取了债务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一般情况下以自力确实难以查询身份信息。综上,考虑到诉讼并非行使请求权的唯一方式,结合上述情况不能认定债权人怠于主张权利,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存在一定的障碍,应认定债权人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 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时间发生在公司减资后,但该债权在公司减资前已经形成,则该债权人属于已知债权人,股东
    日期:2024-05-30 点击:65次

    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时间发生在公司减资后,但该债权在公司减资前已经形成,则该债权人属于已知债权人,股东减资时公司应向其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 融资行为中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日期:2024-05-21 点击:58次

    融资行为中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融资行为是判断被告人履约意愿的重要方面,当被告人的融资行为的证据有限且真假未辩时,应当综合合同签订的背景、被告人为生产经营作出的努力、钱款的去向、用途等方面来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能简单地认为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时就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从被告人客观上有欺骗行为而直接得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

  • 公司吊销后未清算情形下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审查认定
    日期:2024-04-20 点击:63次

    公司吊销后未清算情形下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审查认定除应审查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是否部分或者全部灭失外,还应审查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是否必然导致无法清算,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是否由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以及公司小股东是否具有相关免责事由,从而正确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 因诉讼发生的合理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保护上限中的其他费用
    日期:2024-04-20 点击:47次

    因诉讼发生的合理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保护上限中的其他费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而合同约定,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如借款人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并非必然发生,也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

  • 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要旨汇总
    日期:2024-03-28 点击:68次

    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要旨汇总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

  • 债务人向连带债权的债权人之一为全部给付其总债务即归消灭
    日期:2024-03-28 点击:73次

    债务人向连带债权的债权人之一为全部给付其总债务即归消灭关于债务人向连带债权中之一人清偿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同理,部分连带债权人受领债务人履行的,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范围内亦消灭。债务人向连带债权的债权人之一为全部给付其总债务即归消灭。未实际受领债权的其他连带债权人不得再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仅能向其他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主张返还。

  • 根据债之保全制度,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行使代位权
    日期:2024-02-18 点击:72次

    根据债之保全制度,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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