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专栏简介案件快报
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陈某借款合同纠纷委托执行案
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不应当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体判断审执分离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个别法院在执行环节对新的实体问题作出判断,系以执代审,直接违反了审执分离的原则,应当予以纠正。
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对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依法就生效判决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主体应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法定案外人。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并非原审当事人,不是适格的申请再审人。
湖北省鹤峰八峰民族药化工业总公司与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工商登记地址及合同记载地址邮寄送达,当事人亦对所留地址、电话号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邮寄送达未果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清算组成员未及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责任实践中存在大量公司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具有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微型公司,由于这些人是作为最小社会单元的同一家庭的成员,故而此类公司往往存在职务混乱以及财物混同,法定代表人挂名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案中的公司符合实践中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小家庭式公司经营的特点,该公司虽有相应的公司机关但却仅停留于登记层面,实质上没有分权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缺乏内部监督。
不同于利息与违约金所弥补的资金损失,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系聘请专业人员产生的实际支出,不能被利息及违约金所涵盖
情侣之间约定的分手费或被认定为自然之债本案所涉款项实际是双方为结束情感、由魏某玉向汤某英给予的补偿,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分手费”,双方于同日签订的《借条》亦无借贷之意及借贷事实发生,综合双方陈述及本案所有证据,魏某玉并无自愿偿付案涉款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汤某英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复利,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予支持关于复利的约定能否支持存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发生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支持。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人可以同时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以及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认定在保理合同中,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为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支付,而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类似于一般保证责任。本案通过准确适用民法典保理合同相关规定精神,对厘清保理合同纠纷裁判思路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此外,本案通过明确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责任承担顺序,取得了畅通实体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