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无权就债权人主张的破产抵销权成立与否问题作出决议(2025.2.5)
参考案例:李某诉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市某律师 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2025-16-2-297-001 / 民事 / 破产抵销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4.26 / (2020)最高法民再69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5.02.05
裁判要旨
1.债务人破产,与其互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即使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亦可行使抵销权。抵销范围应以债权人申报且经破产管理人确认的金额为限。2.债权人会议无权就债权人主张的破产抵销权能否成立问题作出决议。破产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