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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 合法有效的金融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
    日期:2023-12-13 点击:49次

    合法有效的金融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有偿性、要式性、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离婚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的法律效力
    日期:2023-12-13 点击:53次

    离婚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果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之前对第三人负有债务,除非双方向债权人明确表示债务由夫或妻一方承担且经债权人同意的,否则不会因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而使一方免于负担债务。债权人并不受离婚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协议的约束,其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全部或者部分偿还债务,夫或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偿还。

  • 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款项往来,接受方在分手后出具借条给另一方的,该款项视定为民间借贷,接受方主张为赠与行
    日期:2023-12-13 点击:65次

    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款项往来,接受方在分手后出具借条给另一方的,该款项视定为民间借贷,接受方主张为赠与行为并不予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口头约定利息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日期:2023-12-12 点击:78次

    口头约定利息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处理夫妻債务,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及和谐社会的建设、稳定。在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情形的案件中,应当保护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权利,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严格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

  • 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的原股东、现股东均应对公词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期:2023-12-12 点击:59次

    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的原股东、现股东均应对公词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一人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的现股东的身份重合,只有对一人公司、原股东、现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确定后,才能认定原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本案一人公司、原股东、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系公司人格否认形成的法定之债,各民事主体的责任大小难以确定,根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妁承担责任。

  •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认定——刘某某诉罗某某等民间借贷案
    日期:2023-12-12 点击:52次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认定——刘某某诉罗某某等民间借贷案从借款协议的形式要件上看,房地产公司在借款协议上加盖了公章,蒋某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其后,刘某某按照蒋某某的指示将借款转入蒋某某之妻罗某某的个人账户并由房地产公司岀具了收据。虽然蒋某某在借款协议签订之时并非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蒋某某在借款合同甲方一栏签字,且本案所涉借款根据其指示汇入其妻子罗某某的个人账户,故法院认定,房地产公司和蒋某某应为合同借款人,刘某某与房地产公司、蒋某某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 执行特定标的物灭失应另行起诉请求赔偿损失
    日期:2023-12-11 点击:101次

    执行特定标的物灭失应另行起诉请求赔偿损失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的标的物根据物在交易中的取得方式可分为种类物、特定物。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别是可替代性和价值的易得性。而种类物有较高的可替代性,其价值比较容易确定,往往有市场价格可供参考。而特定物则具有明显的个别特征,不具有可替代性或可替代的程度较低,且其价值不易确定。正是由于二者的上述本质区别,导致不同的物在执行时所适用的法律和执行方式不同。

  •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的关系
    日期:2023-12-11 点击:62次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的关系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所对应的主债权已经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且债权人申请了强制执行,故主债权已经不存在诉讼时效届满的问题。抵押合同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届满,则抵押权…直存续而不消灭。故某银行只是目前没有行使抵押权,而其抵押权并未消灭。法院认为实业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 项目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借款未谨慎审查资金流向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日期:2023-12-11 点击:64次

    项目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借款未谨慎审查资金流向能否构成表见代理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与林某某、吴某某共同承担偿还刘某借款的责任。房地产公司授权林某某进行开发,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授权的具体范围。林某某为开发建设该项目以房地产公司名义向刘某借款,在向刘某出具借据时,加盖了“房地产公司”字样的印章,林某某、吴某某在借款人(欠款人)处签字。

  • 债权人未同意债务人以抵押物抵顶债权的方式清算债权的,不能直接认定为债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
    日期:2023-12-10 点击:77次

    债权人未同意债务人以抵押物抵顶债权的方式清算债权的,不能直接认定为债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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