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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诉讼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吗?建设工程优先权覆盖的工程款具体金额应由审判机构或仲裁机构确定。这是因为,根据审执分立的原则,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特别授权,执行机构一般不得对实体问题进行裁判。从法律性质来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以及优先权部分的具体金额属于实体问题,本质上应由审判机构通过诉讼程序或者由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程序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是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而采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公示方式,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亦不导致承包人原本享有的建设工程价优先受偿权因此不成立或者消灭。如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属于权利顺位问题,可另行解决。
缺乏明确债务人、债务到期后的承诺系担保还是债务加入认定《担保函》的性质仍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首先,根据保证合同的定义,控股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投资人出具《担保函》,投资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其次,《担保函》明确载明对涉案基金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担保的范围内容具体明确,应认定为担保。
乙银行作为一般债权人,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能否有权请求涂销抵押登记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过错认定与责任根据法律行为效力转换理论,原有行为如果具备替代行为的要件,且可以判断当事人如果知道原有行为不生效或无效,其希望替代行为生效的,可以将原有行为转换为替代行为而生效。用一种适当的行为去替换当事人所选择的不适当的行为,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某银行与天津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案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贷款银行的诉求及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后,综合判断借款企业及相关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在企业有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的情况下,通过合理运用财产保全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消除顾虑,达成和解。本案采取向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送达限制房屋交易收款账号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查封在售房收款账户的方式,既保证了房屋的顺利出售,又保证了金融债权全部及时收回,而且不因强制执行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08条指导意见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当事人提供股权担保后又声明“保证该股权无质押,否则自愿赔偿损失”的,是否构成保证担保
申请执行人作为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强制解散程序已终结,但公司尚未注销,能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隆和公司以华鼎智恒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消灭为由主张对所涉执行案件不予恢复执行是否于法有据。
连带共同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抗辩权的行使审查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是债权人向该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前提,那么保证人可否以其已被债权人免除保证责任对抗其他保证人,在司法实务中争议很大。有观点认为,保证人相互追偿系因各保证人均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即使免除了保证责任,免责事由也只能约束债权人,不能拘束其他保证人,该保证人仍应向其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