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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专栏简介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履行
    日期:2024-01-03 点击:61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履行本案中,企业管理费、规费等费用,均属于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就涉案工程价款形成的鉴定意见亦对前述费用进行了计算,虑到承包人实际投入劳动、资金和材料,并参照合同约定以及鉴定意见,对工程价款进行综合认定,未超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

  • 整体主义视野下债务催收行业的法律治理
    日期:2024-01-03 点击:95次

    整体主义视野下债务催收行业的法律治理债务催收是金融市场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在债务人违约与债务人保护之间、催收的个别化实践与标准化监管之间、催收对债务人及第三人信息的依赖与法律及监管对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这既是催收被“污名化”的根源,也是当前监管的困境所在。

  • 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法院会支持么?
    日期:2024-01-03 点击:80次

    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法院会支持么?案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某银行已按约定向刘某、张某发放了借款,刘某、张某应按约定期限及数额返还借款本息。刘某、张某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现某银行提前收回借款要求刘某、张某返还下欠借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 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当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
    日期:2024-01-02 点击:62次

    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当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 施工合同无效,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
    日期:2024-01-02 点击:78次

    施工合同无效,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

  •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日期:2024-01-02 点击:78次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因此,结合本案模板施工工程验收结算情况,林金水、林奇来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张清煌、吴水明支付尚欠工程款169306元。

  • 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可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24-01-02 点击:48次

    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可排除强制执行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权利,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形式包括且不限于通知、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内以上述形式主张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当认定其主张未超过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法定期限。

  • 阶段性保证条款系对保证责任终止所附解除条件约定
    日期:2024-01-01 点击:73次

    阶段性保证条款系对保证责任终止所附解除条件约定关于某银行主张因受2016年市场因素及不动产登记预约办理制度等影响导致未能及时办理抵押登记,考虑到抵押登记代办机构系某银行自行选定,合同中并未就此种情形约定为置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事由,且关于房地产市场火热及不动产部门出现黄牛等新闻报道并不能成为涉案房屋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合理理由。依据双方的合同,贷款人收到他项权利证书后,即免除置业公司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而某银行怠于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应视为置业公司阶段性保证的保证责任免除条件成就,故置业公司无需对涉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 附条件免除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法律效力
    日期:2024-01-01 点击:60次

    附条件免除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法律效力陈某勇既为案涉债务的保证人,又是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却并非文化公司的唯一股东。《还款协议》中并未注明陈某勇以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且并未加盖文化公司的公童。故《还款协议》中陈某勇与陈某的签字应视为二人作为案涉债务的保证人签字,李某抗辩《还款协议》中张某与文化公司达成合意终止《借款协议》的意见不予采纳。

  • 案件执行依据不明确,执行机构应先征询审判部门意见
    日期:2024-01-01 点击:55次

    案件执行依据不明确,执行机构应先征询审判部门意见双方当事人对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主文理解有分歧,应当视为执行依据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第1款规定,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据此,对于执行依据不明确的案件,执行机构应当首先征询作出执行依据的审判部门的意见,并结合该意见及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生效裁判执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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