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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担保如何处理李某锁与中某平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申某平给李某锁出具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对借款的抵押担保,因房产抵押并未进行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故李某锁诉请巾某平在相应的房产价值范围内履行担保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本诉原告以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而被告提出的反诉是因《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产生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争议,与本诉既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也不具有因果关系,也非基于相同事实,故不构成反诉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才可以相互排斥、抵销、吞并本院认为,被告提出反诉的实质要件是指反诉与本诉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只有具备了这种牵连性,反诉才能成立。同时,正是由于这种牵连,反诉与本诉才可以相互排斥、抵销、吞并。具体来讲,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主要表现为: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建立在相同事实基础上。
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并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影响债权人申请执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统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庾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依照法倖规定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外部特征,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法律不承认其物权巳经发生变动,也不予以法律保护。
未经股东会决议,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可能给公司财产带来较大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此,将担保事务交由公司自主决定,以公司章程的制约或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来保障公司利益。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应属关联担保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与提供担保的公司之间存在客观关联性。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背后的主体均是实际控制人,二者在穿透多层股权结构和复杂的协议安排后已经通过实际控制人具备了关联关系,而且该关联关系完全处于实际控制人的控制之中。如果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不被认为是关联担保,既可能对中小股东利益造成损害,也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
代位权诉讼执行中,因相对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就未实际获得清偿的债权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夫妻共同债权,未经对方同意,夫或妻一方放弃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放弃的一方需向另一方就放弃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后才提出异议的,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在受理后驳回申请。
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应当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的问题通过列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辩论权,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实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以及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