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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认可债权人的催款事实并作出愿意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的,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
    日期:2023-12-01 点击:57次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认可债权人的催款事实并作出愿意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的,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同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 保证期间届满将直接导致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对
    日期:2023-12-01 点击:66次

    保证期间届满将直接导致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对保证期间是否届满进行审查

  • 融资担保公司与中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日期:2023-11-30 点击:86次

    融资担保公司与中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应视为债权人有效行使权利。人民法院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完成立案受理以及起诉状副本送达的司法行为,不影响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权利的判断。但是,如果债权人虽然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起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未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或者虽然提起诉讼但在起诉状副本送达保证人之前又撤回起诉的,不能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 债权转让的发生时间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债权受让人能否成为申请执行人的决定因素?
    日期:2023-11-30 点击:62次

    债权转让的发生时间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债权受让人能否成为申请执行人的决定因素?关于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规定,虽然将“债权”表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但实际并未限定“债权”转让的时间。换言之,债权转让的发生时间并非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债权受让人能否成为申请执行人的决定因素,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债权受让人即可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亦可依法将其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 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书面认可文件,仅有债权转让协议的,第三人能否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日期:2023-11-30 点击:113次

    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书面认可文件,仅有债权转让协议的,第三人能否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人的中建和公司及其股东邯郸杰隆公司均已注销,在深德公司提供了其与中建和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且由邯郸杰隆公司的股东作出债权承继说明的情况下,抚顺中院及辽宁高院可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相关事实证据判断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可能为虚假以及中建和公司与其股东邯郸杰隆公司注销后权利义务承继问题。深德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主张,涉及各方实体权益,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仅以债权转让协议真伪难以确定以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申请确有不当。

  • 夫妻一方因公司经营所负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
    日期:2023-11-30 点击:70次

    夫妻一方因公司经营所负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日期:2023-11-30 点击:60次

    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包括:(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 华盛小贷公司诉三和实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1-30 点击:65次

    华盛小贷公司诉三和实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华盛小贷公司与华盛典当公司均隶属于民营企业致达集团,两公司自身风控体系建设较为完备,诉讼风险相对较低。自2017年起至2019年6月,我院共受理涉华盛典当及借贷纠纷31件,均已审结,其中30件为调解方式结案,调解率高达96.77%。针对该类企业起诉主张债权的案件,我院多措并举,极力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助力债权人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把牢融资行为审查关,规范辖区内企业融资秩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以推动辖区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适用无决议担保的例外情形
    日期:2023-11-30 点击:56次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适用无决议担保的例外情形公司对外担保无需机关决议仍有效的例外情况并不能当然适用于上市公司,在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决议订立担保合同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应予支持。这是因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方面,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存在明显区别:一是违规签订担保合同的社会影响不一样,影响的利益主体不同。

  • 以结算审核完成作为支付工程款条件能否认定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
    日期:2023-11-29 点击:62次

    以结算审核完成作为支付工程款条件能否认定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室外装饰装修工程》第1、9条约定:“待工程结算审定且工程档案移交后,扣除结算审定额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余款一次性支付承包方”,“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及质监部门检查无问题时,一次性无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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