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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1-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系在天津自贸区注册经营的一家主要从事食品进出口的民营企业,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系在北京注册经营的一家主要从事冷冻食品销售的民营企业,被告冯某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天津某食品公司系从事食品销售的中间商。自2018年起被告直接或经天津某食品公司从原告处采购进口冷冻食品,后通过自己的销售渠道对外销售。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进口冷链食品销售遭受强烈冲击,被告作为冷链食品销售企业,经营遇到严重困难,无法按时结清货款。后经原告、被告及天津某食品公司三方协商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作为下游销售企业直接向原告支付货款,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21年1月8日,并由冯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期限届至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宽限未果后起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50余万元及违约金,并要求冯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调解过程】

本案开庭之日,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对案情初步分析,法官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具备直接裁判条件。但通过庭前、庭后与冯某的电话沟通以及对双方前期履行合同情形的研判,法官判定本案有调解可能,为力求促成合作共赢,法官反复与原被告沟通,促使原告理解被告面对疫情维持经营的不易,敦促被告提出具有诚意的调解方案,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深化供货关系;被告操作运营电商销售渠道,销售原告今后供应的冷冻食品,原告与销售平台直接签约并闭环收款;每月销售产生的利润全部冲抵欠款,利润不足10万元时由被告补足。同时,因被告此前多次逾期,原告对被告履约能力缺乏信心,为打消原告顾虑,法官建议双方在诉讼期间申请调解期限,本案暂缓作出判决,双方在法院监督下试行调解方案。如可行,双方确定以此为终局解决方案;如方案失败,再另行协商或及时作出判决。后在法院协调促成下,双方互谅互让、积极努力,该方案在2021年5月、6月试行顺利,2个月销售额已超100余万,基本实现预期目标。原告重新建立了对被告的信任,此后双方均向承办人表示将继续按照该方案和解履行,原告自愿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撤回诉讼。

【典型意义】

天津自贸区是国内冷冻食品进出口的重要集散地,区域内聚集了大量冷链食品相关企业,业务范围自京津冀辐射至全国多地。新冠疫情暴发后,由于冷冻食品携带病毒事件频发,冷冻食品进口销售产业链受损严重。本案原、被告为京津两地冷链食品采销民营企业,在案件审理中,自贸区法院以为企业纾难解困、助力区域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不单纯追求结案效率,慎用善用司法裁判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得以兑现,也帮助困难企业重新赢得发展机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立足国家战略大局,能动司法、为民司法的担当,同时为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涉疫情货款合同纠纷提供了重要借鉴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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