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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专栏简介

债权转让

  • 债权转让的发生时间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债权受让人能否成为申请执行人的决定因素?
    日期:2023-11-30 点击:12次

    债权转让的发生时间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债权受让人能否成为申请执行人的决定因素?关于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规定,虽然将“债权”表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但实际并未限定“债权”转让的时间。换言之,债权转让的发生时间并非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债权受让人能否成为申请执行人的决定因素,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债权受让人即可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亦可依法将其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 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1-26 点击:15次

    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天津自贸区是国内冷冻食品进出口的重要集散地,区域内聚集了大量冷链食品相关企业,业务范围自京津冀辐射至全国多地。新冠疫情暴发后,由于冷冻食品携带病毒事件频发,冷冻食品进口销售产业链受损严重。本案原、被告为京津两地冷链食品采销民营企业,在案件审理中,自贸区法院以为企业纾难解困、助力区域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不单纯追求结案效率,慎用善用司法裁判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得以兑现,也帮助困难企业重新赢得发展机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立足国家战略大局,能动司法、为民司法的担当,同时为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涉疫情货款合同纠纷提供了重要借鉴与参考。

  • 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及形式
    日期:2023-07-25 点击:80次

    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及形式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对债务人作出通知,是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备条件。从促进交易便捷开展的角度,可以允许债权的受让人成为通知的主体。本条规定的“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未限制仅能由债权人作为通知主体。当然,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应属于例外情形。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转让人可能无法对债务人作出通知,在受让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也可以允许其对债务人作出通知。

  • 债权转让时为购买债权而支付的成本不应计入债权
    日期:2023-07-06 点击:56次

    债权转让时为购买债权而支付的成本不应计入债权金融借款合同及附随的抵押担保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债务人逾期偿还借款本金,需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因此债权人在诉讼中往往会主张相应的“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上述费用是否真实的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需要进行审查。尤其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为购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应视为购买债权而支付的成本,并不应该认定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否则将不当加大债务人的负担。

  • 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日期:2023-06-20 点击:54次

    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原告虽未能证明已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被告,但以诉讼方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法律并未禁止。在私权利领域,法无禁止即可行,应视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原告诉请应予以支持。

  • 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关注点
    日期:2023-04-27 点击:55次

    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关注点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基础合同中,是否存在关于“发生债权转让,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债权由受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约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约定。

  • 债权转让后如何确定协议管辖法院?
    日期:2023-03-05 点击:56次

    《金融信息服务居间协议》约定,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法有效,对南昌律赢重庆渝北分公司有约束力。本案未起诉前,原告不明确,不能以即科金融公司作为原告确定管辖。南昌律赢重庆渝北分公司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经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 合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何起诉?
    日期:2023-02-24 点击:70次

    合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何起诉?债权转让生效后,受让人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债务,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虽然债权人主体发生了变化,但该主体变更并未改变原合同性质,故仍应以原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据此确定管辖为宜。

  • 债权转让如何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日期:2022-12-15 点击:87次

    债权转让时,有人会问,是不是只要符合债权转让的情形,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就当然地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呢?答案是否定的。债权人与受让人债权转让的协议必须通知到债务人,双方之间的债权转让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并且该债权转让通知一经发出,不得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撤销。由此可见,债权人要想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且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债权人必须将该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到债务人,这也更好地保护了债务人的知情权。

  • 网贷线下债权转让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日期:2018-05-03 点击:317次

    网贷线下债权转让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网贷线下债权转让的模式之下,平台吸收的资金有时不能与债权恰好匹配,可能形成先融资、再放贷的情形,但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具有融资资格的主体必须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网贷平台不在法律允许之列,但却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特点,有演变为非法集资的嫌疑。原央行副行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公开表示这种模式恰恰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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