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为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可以要求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财产抵押担保以及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人无法直接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抵押手续。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抵押人委托的代理人的资质、权限和代理范围。代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应抵押手续。
融资担保公司与中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应视为债权人有效行使权利。人民法院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完成立案受理以及起诉状副本送达的司法行为,不影响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权利的判断。但是,如果债权人虽然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起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未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或者虽然提起诉讼但在起诉状副本送达保证人之前又撤回起诉的,不能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华盛小贷公司诉三和实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华盛小贷公司与华盛典当公司均隶属于民营企业致达集团,两公司自身风控体系建设较为完备,诉讼风险相对较低。自2017年起至2019年6月,我院共受理涉华盛典当及借贷纠纷31件,均已审结,其中30件为调解方式结案,调解率高达96.77%。针对该类企业起诉主张债权的案件,我院多措并举,极力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助力债权人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把牢融资行为审查关,规范辖区内企业融资秩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以推动辖区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担保条款无效后,有过错担保人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系各方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意思表示的载体,一旦签订,就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法偉约束力,因此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因个别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行使职务行为签署《催款通知》的行为可认定是对公司负担的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重新确认
法定代表人在公安询问中承诺变卖公司资产已偿还债务的,应认定作出了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某农商行诉某农业技术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本案是依法维护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在疫情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典型案例。借款人是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拥有多项研发专利,多次受到国家级、市级、区级奖励和荣誉,在行业内起到了龙头带动作用,带动了周边就业和原材料采购,为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金盛集团公司等与深圳平安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无论《合作框架协议》是否实际签订于南京市,人民法院均应认定协议签订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因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金盛集团公司、金盛家居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偿还公司债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该款项系由豪某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牛某以个人名义从华某公司处所借,但3850万元借款均转入张某、王某指定账户,用于偿还了豪某公司欠张某、王某的债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