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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纠纷专栏简介

企业借贷纠纷

  • 未经股东会决议,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日期:2023-12-16 点击:15次

    未经股东会决议,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可能给公司财产带来较大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此,将担保事务交由公司自主决定,以公司章程的制约或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来保障公司利益。

  • 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
    日期:2023-12-14 点击:25次

    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请求支付货币一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 合法有效的金融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
    日期:2023-12-13 点击:11次

    合法有效的金融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有偿性、要式性、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认定——刘某某诉罗某某等民间借贷案
    日期:2023-12-12 点击:15次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认定——刘某某诉罗某某等民间借贷案从借款协议的形式要件上看,房地产公司在借款协议上加盖了公章,蒋某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其后,刘某某按照蒋某某的指示将借款转入蒋某某之妻罗某某的个人账户并由房地产公司岀具了收据。虽然蒋某某在借款协议签订之时并非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蒋某某在借款合同甲方一栏签字,且本案所涉借款根据其指示汇入其妻子罗某某的个人账户,故法院认定,房地产公司和蒋某某应为合同借款人,刘某某与房地产公司、蒋某某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 项目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借款未谨慎审查资金流向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日期:2023-12-11 点击:19次

    项目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借款未谨慎审查资金流向能否构成表见代理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与林某某、吴某某共同承担偿还刘某借款的责任。房地产公司授权林某某进行开发,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授权的具体范围。林某某为开发建设该项目以房地产公司名义向刘某借款,在向刘某出具借据时,加盖了“房地产公司”字样的印章,林某某、吴某某在借款人(欠款人)处签字。

  • 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取得固定投资回报,而非参与或控制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后通过收取股权价款方式退出
    日期:2023-12-05 点击:21次

    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取得固定投资回报,而非参与或控制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后通过收取股权价款方式退出公司,其行为并非无偿获取资金,不符合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制的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 银行仅提供未载明借款数额、期限及借款人签字的格式化电子合同证据,应视为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
    日期:2023-12-02 点击:27次

    银行仅提供未载明借款数额、期限及借款人签字的格式化电子合同证据,应视为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 上诉人某酒铺等与被上诉人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01 点击:16次

    上诉人某酒铺等与被上诉人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债务人将财产的占有转移给债权人,即完成了交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或担保人将金钱存入贷款人的银行账户,该笔金钱即由贷款人控制和支配,现实地占有该笔金钱,即借款人或担保人已将该笔金钱的占有移交给了贷款人,借款人或担保人返还借款的义务就已完成。

  •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日期:2023-12-01 点击:12次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为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可以要求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财产抵押担保以及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人无法直接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抵押手续。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抵押人委托的代理人的资质、权限和代理范围。代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应抵押手续。

  • 融资担保公司与中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日期:2023-11-30 点击:16次

    融资担保公司与中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应视为债权人有效行使权利。人民法院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完成立案受理以及起诉状副本送达的司法行为,不影响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权利的判断。但是,如果债权人虽然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起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未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或者虽然提起诉讼但在起诉状副本送达保证人之前又撤回起诉的,不能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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