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
哪些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被认定无效?司法实务中是否认定为从事经常性借贷业务,应当结合企业一年内对外借贷的次数、企业注册资本借贷数额、企业借贷资金来源、借贷利率、借贷利息收人所占企业营业收人比例、借贷企业之间的关系等各种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主张企业从事经常性借贷业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认定有效,我国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企业之间不得拆借资金。对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应当解读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企业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应当从发展的眼光看待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这种行为对于打破金融垄断、促进资金融通有一定积极作用,一味地认定无效并不能解决现实的融资难问题,尤其是企业以自有资金向社会放贷,可以考虑认定有效,从而也有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其效力如间认定?企业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向社会非法集资,不应认定无效。当前,企业尢其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己经成为不争的社会现实,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借款,如果还不允许企业通过其他方式融资,无疑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从社会效果看,认定企业向社会非法集资行为有效,并无不当。何况,出借人之所以愿意参与到企业集资中,更多的是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息收人。
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其效力如何认定?由于企业属于非法集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应当认定无效。何况,这里用的是“非法”的用语,更能说明,企业向职工非法集资当然无效。
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的公司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苜业执照的,如何参加民事诉讼?公司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仍然存续,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仍然是清算期间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清算组参加公司诉讼
以项目部名义对外发生民间借贷关系的,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判断行为人从事的民事行为是否在企业法人授权范围之内。若行为人从事的民事行为超出企业法人授权范围,或者在授权终止后仍从事原授权范围的民事行为时,其行为则不是职务行为。当然,构成表见代理的不在讨论之列。
单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借人发生资金借用行为而引起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审查借款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合高法》第49条中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若构成表见代理,且借款由单位实际使用,应当认定单位为实际借款人并作为被告;若不构成表见代理,且出借人不知道借款人是履行单位的职务行为,或有充分理山认为其是同借款人个人发生借贷关系时,即使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单位实质上存在借贷关系,亦应以单位工作人员为被告。
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款凭证对外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如何确定被告?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借贷合同,如果所借款项用于企业,则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后果应当由企业承担,因此应当由企业作为被告;如果所借款项用于个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个人作为被告。
借款方已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情况下,其与自然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在借款方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等罪的情况下,其与自然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倾向于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认为借款人已构成犯罪,合同则当然无效。但是,最高法的倾向性司法观点认为,在此类借贷合同纠纷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仅为借款人一方,认定合同无效并不有利于相应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的实现,并且认定合同无效反而有利于犯罪的借款人,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