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成员单位和非成员单位之间办理委托贷款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在签订合同之时,受托人为西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业务代表处,用资人宁夏华源冶金实业有限公司并非宁夏电力系统内成员单位。但上述办法的规定系管理性规定,且尽管业务代理处不具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资质,但其民事责任应由其上一级机构承担,在其上一级机构西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具有金融业务资质、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签订合同的情形下,不应否定合同的效力。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对偶尔的、以自有资金进行的借贷,在不违背法定利率范围的情况下亦可以确认其效力。
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指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当事人非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确认无效。
罗锡荣、张润华诉许静、罗彰璇、罗彰凯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以上事实,有两原告提供的疾病诊断书、遗嘱、房屋所有权证、查询单、证明、发票,被告许静提供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集资建成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情况、借条及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被继承人段某和杨某某共同订立的《遗嘱》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订立遗嘱,一方书写遗嘱内容并由双方签名确认的,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应认定双方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有关代书遗嘱的规定。
李×1与封×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李×5去世后未留遗嘱,其争议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应由双方当事人平均继承,鉴于只有李×3要求继承争议的二套房屋,故法院判决争议的二套房屋归李×3所有,李×3给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
刘某与曾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曾玉奎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曾玉奎(男方)本人百年后,沿东小区33栋3单元101号房产,女儿曾某孝顺老人由曾某继承”可以视为被继承人的遗嘱,故石家庄市长安区沿东小区33-3-101号房屋一套中属于被继承人曾玉奎的部分,应按照遗嘱由曾某个人继承。
李×1上诉李×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上诉人李×1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参加了庭前谈话,郭建平、李×2、曹晓静在开庭审理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甲与张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第三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某、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施某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徐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骏、被告赵某某、施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