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目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追加执行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对债务已达成清偿协议或取得法院判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配偶继续共同承担偿还义务,而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二是婚姻关系继续存在,但因执行依据只列夫或妻一方为被告,在债权得不到完全清偿后,债权人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三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并未就债务的清偿进行协议或取得法院判决,申请执行人要求债务人配偶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是否应追加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法律授权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权力,就是为了防止享有权利的人未得到应得的保护,而共同承担义务的人未受到追究,从而完整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债务人配偶是否列为共同被告的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对于债务性质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对于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还是债务人配偶承担,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夫妻债务应否“内外有别”?夫妻债务内部关系解决的是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关系,夫妻债务外部关系解决的是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关系,此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并不存在矛盾。
夫妻一方为了筹资开办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而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形成的民间借贷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合伙企业购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时,合伙人的配偶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时,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应以其个人财产为限,因为借款毕竟是合伙企业的行为,用于合伙经营,也由合伙企业受益,合伙企业借款时,合伙人的配偶未参与合伙经营,对于借款不会知晓,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因此合伙人的配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时,投资人的配偶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法律上的实体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法律也尽最大努力从责任承担方式上证明个人独资企业的实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部分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投资人的责任承接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
夫妻一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如是履行职务行为,应山企业承担偿还责任,此无争议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夫妻一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使企业脱离困境,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企业,借条上却载明由其承担偿还责任,此种情形下究竟是认定为夫妻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呢?对此,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
分居期间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债务发生在分居期间,参考国外别居制度及别居期间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应当推定该债务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确实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在此之前对外借贷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