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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公司的章程并未规定对外担保决策机关的,对外担保的决议应由哪个机构作出?公司章程未就公司担保问题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并不丧失对外担保能力和资格。股东会中心主义并不要求公司章程未授予董事会的权力皆由股东(大)会保留,比如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公司章程往往并无规定,可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完全有权作出该种担保决议。
公司为他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担保权人对公司章程、公司担保决定机构决议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他人的民间借贷提供担保的,其效力如何认定?越权担保的效力取决于担保权人善意与否,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了权限。这也成为担保行为效力的核心因素。从另外角度而言,此即关乎如何认定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公司违规担保”的审查标准。
对于民间借贷引发的债务,公司债务加入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实践中,有的公司为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出具承诺书,加人到债务人也即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中去,从理论上讲属于债务加人。债务加人在我国《合同法》中未作明确,但作为债务承担的一种方式,在经济交往中还是颇具市场。
民间借贷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出借人放弃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虽然债权人可以选择保证人或者物上担保人主张权利,但就内部关系而言保证人与物上担保人应分担担保责任,一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另一方免责后,对另一方在其应分担责任的范围内享有求偿权。
仅针对轮候查封提起的执行异议应不予受理轮候查封是一种等候的效力,其对采取轮候查封措施的财产的效力变动取决于前一查封措施。如果对轮候查封允许案外人来提起执行异议,不符合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轮候查封在未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仅是一种待定的执行措施,并不直接影响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如仅仅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受理范围,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性质的认定因涉案债务存在转结借条的情形,且借条形成时二被告的夫妻感情处于相对较稳定状态,原告出借款项时有理由相信二被告均知情且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被告李某一直从事经营性活动,不管其从事何种经营性活动,理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受益,故涉案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继受取得情形下,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的,应否追加原债权人为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中,若被告有证据证明案件实为债权转让纠纷,并对债权转让效力或者原债权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原债权人作为第它人参加诉讼。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司法实践中,反驳可表现为抗辩、否认等具体形式。所谓“否认”,是指一方当事人认为相对方主张的要件事实为假,且无需承担证明责任;所谓“抗辩” 则是指当事人依据实体法规范而做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行为,应就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中,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未履行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人追偿的,是否受向借款人追偿的先首程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