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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 禁止让与民间借贷债权的约定其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8-03-31 点击:364次

    禁止让与民间借贷债权的约定其效力如何认定?合同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创设的权利,建立在当事人相互信赖或特定利益基础之上。当事人享有自由设定合同的权利,当事人对合同转让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当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的通知能否撤回?
    日期:2018-03-31 点击:298次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的通知能否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债权转让通知的撤回,可以参照该条规定进行处理,即债权转让通知可以撤回,撤回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前或者与债权转让通知同时到达债务人。

  • 作为自然之债的民间借贷债权可否转让?
    日期:2018-03-30 点击:402次

    作为自然之债的民间借贷债权可否转让?自然之债是可以转让的,因为自然之债是一种债权,债权人具有债权利益。在民间借贷中,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自然之债。尽管这一类债的借款人可以拒绝履行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但是,一旦借款人履行了还款义务,它就是债的履行而非不当得利或者赠与。

  • 具有期待性质利息债权能否转让?
    日期:2018-03-30 点击:408次

    具有期待性质利息债权能否转让?对于未具备独立性的从权利也可让与,未发生的利息债权不存在独立性,但将来可以与主债权脱离而独立存在,这与未来债权有一定的相似性,也可以采取对未来债权持开放的态度,承认其可让与性,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其未来发生时让与他人。

  • 民间借贷的债权是否都可以自由转让?
    日期:2018-03-30 点击:241次

    民间借贷的债权是否都可以自由转让?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当事人约定以其相互间的其他交易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为定期计算,互相抵销而仅付其差额的,由于此种债权债务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能将对方排除在计算之外,故从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性质上看,不可让与。

  • 民间借贷债权让与行为是否受债权让与合同效力的影响?
    日期:2018-03-30 点击:222次

    民间借贷债权让与行为是否受债权让与合同效力的影响?债权让与行为的性质关系到其构成要件、样态和效力等多面,对债权让与性质的区分对于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是有所裨益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债权让与的案件往往牵涉交易主体众多,对其性质的区分直接关系到权利义务的归属和各当事人的利益。我国理论界对债权让与的性质存在较大分歧,准物权行为 和债权行为之争一直持续。

  • 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为民间借贷设定担保的,其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8-03-30 点击:414次

    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为民间借贷设定担保的,其效力如何认定?通过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设定民间借贷担保,这种担保方式同样应当认定有效,这与本题所述以转移商品房所有权作为担保并无本质的区别,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应当得到宽容和承认应当看到,让与担保物的权利特别是所有权、股权等归属于担保权人,即使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亦可以以所有人的身份取回担保物,比起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受清偿顺序的限制,风险要小得多。

  • 民间借贷中,一人公司能否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向他人借贷提供担保?
    日期:2018-03-29 点击:294次

    民间借贷中,一人公司能否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向他人借贷提供担保?一人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适用《公司法》第16条第2 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当公司为具有投资关系的股东或者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其他主体提供特殊担保时,其决策权只能由公司所有者决策机构一一股东会行使。

  • 公司违规为他人民间借贷作出的担保决议被撤销的,担保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日期:2018-03-29 点击:245次

    公司违规为他人民间借贷作出的担保决议被撤销的,担保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撤销决议属于公司内部行为,内部行为不影响公司与外部第三人法律行为的效力。也就是说,内部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即为有效,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公司法》均未规定公司担保合同效力受公司决议被撤销的影响。

  •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日期:2018-03-29 点击:1764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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