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单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借人发生资金借用行为而引起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审查借款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合高法》第49条中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若构成表见代理,且借款由单位实际使用,应当认定单位为实际借款人并作为被告;若不构成表见代理,且出借人不知道借款人是履行单位的职务行为,或有充分理山认为其是同借款人个人发生借贷关系时,即使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单位实质上存在借贷关系,亦应以单位工作人员为被告。
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款凭证对外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如何确定被告?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借贷合同,如果所借款项用于企业,则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后果应当由企业承担,因此应当由企业作为被告;如果所借款项用于个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个人作为被告。
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应当如何确定被告?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且合同自借款交付时生效,因此,借款交付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也就造成了借款是否交付这一事实在认定上的困难。
债权凭证上没有记载借款人的,如何确定被告?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支配、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这点没有争议,然而,如何正确确定民事案件的被告,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记载于借条上的出借人委托他人支付借款款项的,如何确定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在借条上记载的出借人委托他人向借款人支付款项的,由于货币是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因此,该借贷关系中真正的出借人是在借条上记载的出借人所委托的他人,他人将自己的货币所有权交付给借款人他人当然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实际出借人,因此在借条上记载的出借人所委托的人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出借合同专用章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该条确定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实际上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不可分的共同的权利义务。
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借条持有人姓名不一致的,如何认定出借人?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借条持有人姓名不一致的,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借条持有人应当先对姓名系误写作出合理解释,除非借款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条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债权受让人,应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债权人。
债权凭证上没有记载出借人的,如何确定当事人?借条不仅是债权债务合同之证明,即确认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多的是作为出借人的权利凭证而存在。作为民间借贷中最常见的债权凭证,借条原件通常应该由出借人亲自持有,且出借人可能由于知识水平、交易习惯等种种原因,确实存在遗漏记载或记载不明的情形,故司法实务中一般推定借据原件的持有人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应诉后能否以管辖权约定的内容系由原告自行添加的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也就是说,只有当一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并决定受理,涉及该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时,才可以提出。所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不管是当事人起诉前还是当事人起诉后的人民法院审查期间,都不存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因为此时该案的管辖权尚未确定。
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小额诉讼案件后又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否提起上诉?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所追求的快捷、高效的价值目标而言,如果允许当事人在此类案件审理中也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则难免会造成小额诉讼程序进程的拖延;如果仅仅因为给当事人对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救济,而使小额诉讼程序变得拖沓、低效,反而不利于该项新生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