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 飞跃 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专业领域 >> 申请执行

股东被冒名时,被冒名股东不承担公司的任何债务,更不能被追加成为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

日期:2025-05-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东被冒名时,被冒名股东不承担公司的任何债务,更不能被追加成为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