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 飞跃 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谈案说法

高利转贷罪的定罪与量刑

日期:2024-01-1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非法转贷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高利转贷罪量刑处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高利转贷罪的构成特征

1、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2、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3、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4、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四、高利转贷罪侵犯的法益及主客观要件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保护法益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秩序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信贷资金是金融机构以信用方式积聚和分配的货币资金,具有营利性、有偿性、流动性、融通性等特点,主要来源于财政性存款、企业存款、居民储蓄存款、准备金存款和国家以及其他投资者投入银行的资金及银行留有收益。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行为违反了信贷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转借他人及禁止非金融机构之间拆借资金等项规定,危及贷款发放秩序,使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处于高风险状态,从而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信贷资金。关于信贷资金是广义上的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包括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还是仅仅指除担保贷款以外的信用贷款,在理论上有争论。 应该说,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客户存款与资本金作为贷款发放给他人时,该贷款就是信贷资金。刑法规定本罪的对象是信贷资金,而未将其限定为信用贷款;同时,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实践来看,信用贷款所占的比重较小,绝大多数贷款为担保贷款。因此,为有效维护金融秩序,全面保护法益,对信贷资金作广义理解,解释为包括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在内的“贷款资金”更为合理。如果将这里的信贷资金限缩理解为“信用贷款”,就会不当地认为套取担保贷款再转贷牟利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牟利的行为。

套取信贷资金,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隐瞒转贷牟利的事实,不法获取贷款资金的行为。套取行为,可以由符合贷款条件的人以正当理由实施,进而取得信贷资金。行为人为转贷牟利,以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抵押的方式取得相关银行贷款也是套取信贷资金,即便转贷给第三人的相关银行贷款案发前已足额清偿,仍应追究本罪的刑事责任,因为本罪主要保护的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发放秩序,从银行得到贷款后转手放贷赚取利息差的,就是实施了本罪的实行行为。无还本付息意愿和计划,不能按正常程序申请贷款者,伪造信用凭证、担保文件、产权证明或其他贷款文件,编造贷款理由套取信贷资金然后转贷牟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接受、使用信贷资金者如有指使、教唆他人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应以贷款诈骗罪共犯处理,均不构成本罪。高利转贷,是指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以更高的利率借贷给他人或者其他单位,从中赚取利息差价的行为。至于取得信贷资金后,以高于借入贷款利率多少的利率转贷给他人,在所不问,转贷者有收益即可。那种认为行为人必须以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才构成本罪的观点 ,会人为地限制本罪的成立范围,于法无据,并不妥当。

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一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罪是典型的目的犯,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这意味着其在套取信贷资金的当时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没有非法占有信贷资金不归还的意思)。至于套取信贷资金转贷者是否实际取得利益,不影响本罪故意的成立。以生产经营的目的正常申请贷款,后来因为市场变化无法继续从事特定经营活动,转而将贷款转贷给他人并取得收益的,由于行为人在取得贷款的当时,并不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信贷资金,欠缺本罪的故意,故不成立本罪。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