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转贷行为未牟利,也应对此类合同认定为无效。
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合法事由而向案外人转款,应对该转款及对应的利息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代表公司履行职务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按照公司的意志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未经公司股东会授权或认可,也无证据证明转款的合法事由而向案外人转款,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益,应对该转款及对应的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中,我们要求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向法院交付查封的车辆(是一辆二手斯巴鲁森林人,价值几万),但法院未同意,并告知让我们去找车辆,如果能确定车辆的位置,法院可以去查封、扣押。承办律师根据申请人的陈述,被执行人一直在做工程项目,应该是有工程款的,但具体工程位置不详。随后我们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交易明细。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如何适用“先本后息”规则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字是否即应认定为该笔借款的债务人?出借人(原告)主张被告之一为《借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被告的借款人身份。如存在该被告于“借款人”处签字的合理事由,但出借人仅提供上述《借款合同》,而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的,则系未尽到必要的举证义务。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民法典》第66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可见,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有法律的特殊规定,系实践性合同,在交付合同的标的物即借款之后,合同成立。而发生在其他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成立。
构成债务加入的第三人需对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第三人履行与债务加入两者存在如下相同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义务并不专属;当事人范围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约定。上述相同点容易导致当事人对行为性质的认知不同,产生相应纠纷。
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并非完全不再承担责任,而是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确定担保人需承担的责任比例。担保人此时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是补充责任,其责任范围一般小于违约责任,故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范围被限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以下,并根据过错程度具体分配责任比例大小。
民间借贷案件法官常问问题借条是谁准备的?签字部分是谁签字的?什么 时候签字的,是否和签的日期一致。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合目的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系现有有效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于“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究竟应当如何理解,本篇裁判文书给出了最好的答案。如需查看原文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