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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事实的审查

日期:2023-06-2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三、民间借贷事实的审查

10.小额现金交付的认定。对于借款金额在 5 万元(含本数)以内的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凭借据等借款凭证起诉主张以现金形式支付借款,借款人否认的,如果出借人对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能作出合理解释,符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借款人又没有提交足以推翻借贷关系的反驳证据的,可以采信出借人主张的事实,认定借贷关系存在。

11.大额现金交付的认定。对于借款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凭借据等债权凭证起诉主张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出借款项,借款人否认的,出借人应就现金来源、流向、交付款项凭据、支付细节等进行举证,只有在出借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现金交付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使法官对现金交付形成内心确信的标准时,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审理时,应围绕以下方面对借据等借款凭证真伪、现金来源、流向、交付过程等进行审查,综合判断借贷关系的真伪:

(1)审查借据等借款凭证书写的时间地点、书写人、书写人所用纸笔来源、打印的时间地点、打印人等;

(2)审查出借人的身份、职业、财产、收入、负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及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熟识度等;

(3)审查现金通过何种途径取得,现金存放的地点、环境等;

(4)审查取款的时间、地点,如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去取款,取款银行位置,银行取款记录等;

(5)审查借款用途、借款次数、资金流向等;

(6)审查交付的时间,包括年月日、点钟、天气状况等;

(7)审查交付地点,如在车上,问清车牌、车牌号、车辆所有人、车辆颜色、车内人数、所在位置等;如在室内,问清房屋坐落位置、室内摆设、室内人员、所处位置等;

(8)审查在场人员情况,包括在场人数、相互关系、性别、身高、衣着等细节,如有多名在场人员,应当隔离询问;

(9)审查交付细节,包括款项包装、款项面值,纸币的新旧、厚度,如何清点的等;

(10)审查借款人在借据之外是否另出具收据、订立还款计划书、已还部分款项等。

12.部分交付现金、部分转账的认定。对于借款金额超过5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主张部分现金交付、部分转账交付,借款人对现金交付部分不认可的,应按本纪要第 11 条规定,结合借款合同约定、当事人日常交易习惯、现金交付所占比例、借贷数额与利息是否吻合等进行审查。现金交付部分的事实,出借人负举证责任。

13.“自认”行为的处理。出借人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借款的,即使被告对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人民法院仍需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进行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自认存在明显矛盾时,对相应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14.中间人补写借条等借款凭证的处理。出借人通过中间人借款给债务人,事后,中间人又向出借人补写借据的,出借人应就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提供证据证明。如出借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中间人应就补写借据的原因、补写借据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自愿承担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等提供证据,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应对上述情况综合分析后,认定中间人是否承担责任,如认定承担保证责任的,应追加原债务人为被告参加诉讼。

15.对笔迹、借据等真伪性的处理。当事人对借据等借款凭证上的笔迹或者签章等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其他情况,对借据等借款凭证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需要司法鉴定双方又均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1)出借人仅凭借据起诉,借款人或担保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借据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由出借人申请鉴定,借款人或担保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

(2)出借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借款人或担保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据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由借款人或担保人申请鉴定。

经依法释明,相关当事人不申请鉴定或者不提供笔迹等比对样本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16.传唤当事人。当事人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款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存在较大争议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陈述事实。

传票上应注明法律依据和不到庭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交代理人或当事人本人,如当事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到庭,亦未向法庭书面说明理由的,视为拒绝出庭,应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当事人到庭后,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虽然到庭,但拒绝接受询问或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第三人、经手人、经办人、知情人、见证人等,如果必须到庭,也应通知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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