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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专栏简介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 公司治理如何预防法律风险
    日期:2016-10-28 点击:321次

    公司治理如何预防法律风险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客户利益,更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者在经营过程中被抽逃,将使企业股东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可能被卷入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

  • 开公司请法律顾问的重要性有哪些
    日期:2016-10-28 点击:353次

    开公司请法律顾问的重要性有哪些企业在聘请法律顾问的时候,应该根据公司的性质来聘请法律顾问,请一个对公司的性质和业务都比较了解的法律顾问。虽然律师都是万金油,但是还是需要根据律师业务办理重点和方向的不同,了解的程度的不同,来选择性地聘请法律顾问。

  • 内蒙古中星医药有限公司与红惠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0-18 点击:437次

    内蒙古中星医药有限公司与红惠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双方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真实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支付的200万元货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货,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款到付货,逾期付货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超过15日未付货,则合同自动解除,供方必须一次性返还全部货款,逾期返还则按逾期还款总额的日0.3%支付逾期滞纳金,直至全部返还为止。

  • 穆×与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0-17 点击:653次

    穆×与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系多年的同学,后经自由恋爱步入婚姻多年,并生有一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只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慎重考虑家庭及子女利益,加强沟通和交流,是完全可以维系好和睦的婚姻关系的。

  • 戴玉超与崔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0-17 点击:414次

    戴玉超与崔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通过原告的陈述、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提供了借款860000元,借款到期被告仅付款40640元,因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计算标准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法院亦依法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 刘刚与师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0-17 点击:430次

    刘刚与师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涉案房屋房屋虽属经济适用住房,但房屋购买时间系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且在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故双方之间的口头买卖协议真实有效,刘刚要求确认口头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刘刚已收取师杰支付的协议对价款294860元,师杰亦入住涉案房屋多年,现涉案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刘刚亦应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

  • 董晨晨与秦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0-13 点击:501次

    董晨晨与秦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秦瑀实际使用了董晨晨银行卡内的资金,并向董晨晨出具借条,载明了借款数额,故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秦瑀无证据证明借条中载明的借款数额包含分手费等款项,故本院认定双方于2012年3月8日时的借款数额为25万元,秦瑀应当予以偿还。

  • 高仙灵与冯守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0-13 点击:563次

    高仙灵与冯守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指标转让协议书》,实际上是团购房资格的转让,并非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这是一种期待利益,属债权范畴,该转让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受法律保护。

  • 石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0-13 点击:615次

    石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发生矛盾后应相互忍让,互相包容。为了维持婚姻,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再给一次机会,况且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充足的证据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向×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0-12 点击:576次

    向×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导致离婚的原因,被告虽不认可原告提交录音的真实性,但亦未就此申请鉴定或提交反正,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该录音系原、被告之间真实对话内容。但仅凭其中被告同意不再与其他女人来往,难以认定被告曾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且原告在录音中也因被告的保证对被告表示了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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