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 飞跃 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经典判例

借款人应履行约定向出借人给付货币偿还借款,权利人“接收货币”以实现债权,出借人为“接收货币一方”

日期:2023-12-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借款人应履行约定向出借人给付货币偿还借款,权利人“接收货币”以实现债权,出借人为“接收货币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出借人晟昌公司为债权人,借款人北京黄金公司为债务人,双方争议在于债务人北京黄金公司被诉违约未履行偿付义务,而非出借人晟昌公司被诉未履行出借义务。因此,在本案争议纠纷框架下,标的最终指向为借款人北京黄金公司应履行约定向出借人晟昌公司给付货币偿还借款,权利人晟昌公司“接收货币”以实现债权,因此,以晟昌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诉讼当事人程序利益安排的本意。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还款,出借人晟昌公司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的,晟昌公司为接收货币的一方,该认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北京黄金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索引: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大连晟昌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辖终11号

裁判日期:二O二O年六月二十三日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