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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专栏简介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
    日期:2023-08-08 点击:67次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在借贷双方中仅有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利息。

  • 执行和解担保人的财产能否直接执行?
    日期:2023-08-07 点击:86次

    执行和解担保人的财产能否直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本案中,保证人李某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签字,并自愿对赵某的债务提供连带任保证。因此,可视为李某对赵某提供执行担保,在赵某未如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李某的财产。

  •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
    日期:2023-08-07 点击:176次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 是合伙还是借贷?法院这样认定……
    日期:2023-08-05 点击:83次

    是合伙还是借贷?法院这样认定……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组织之间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

  • 判决前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是否构成犯罪?
    日期:2023-08-05 点击:67次

    判决前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杨建荣、颜爱英共同劝说姜雪富帮助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虽然发生在诉讼之前,但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姜按照二人的意思向法院执行人员做虚假陈述,导致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且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三被告人仍在公安机关多次找三人作询问、讯问笔录的半年时间内,作虚假陈述。杨建荣、颜爱英结伙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且系共同犯罪;姜雪富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 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法院审理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不能裁定驳
    日期:2023-08-05 点击:95次

    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法院审理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 关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仅存在相关债权凭证的认定
    日期:2023-08-02 点击:86次

    关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仅存在相关债权凭证的认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双方多为亲属、朋友、同事、生意伙伴等人际关系,借贷过程较为随意。出借人依据借据、借条等债权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并以其他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或者反诉的,借款人应对此提供相应证据。法官审查后能够确认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并且双方均不属于通过调解、和解或者结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的情形时,法官应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难点与分析
    日期:2023-08-02 点击:66次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难点与分析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概括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形成借贷合意,即存在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一事达成统一意见;二是出借人转移支付借款,完成借款出借。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从上述两点要素分析审查难点。

  • 偷录、偷拍等非法证据能否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日期:2023-08-02 点击:120次

    偷录、偷拍等非法证据能否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具体到偷录偷拍的证据是否能定位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需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点需要考虑:(1)案件性质、偷拍偷录的损害后果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如在公共场合的偷拍偷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就小于在个人领域诸如住宅中进行偷拍偷录的社会危害性。

  • 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仅完成部分工程量能否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
    日期:2023-08-01 点击:88次

    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仅完成部分工程量能否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但承包人仅完成部分工程量且已完成部分的工程质量合格,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该计价方法或标准只适用于全部工程完工的情形,承包人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或者标准计取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或者相关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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