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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 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公司、某不动产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
    日期:2023-08-17 点击:80次

    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公司、某不动产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本案系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行为对房地产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典型案例。受诸多负面因素影响,部分房地产企业工程项目无法正常施工,面临工程延期、资金链断裂、融资困难等经营问题,继而出现信贷违约。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国家有关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针对当前部分房地产企业面临的困境,主动担当作为,多措并举,为房地产企业解困纾困。

  • 担保协议签订时担保的债权金额不确定是否会导致担保协议不成立?
    日期:2023-08-16 点击:80次

    担保协议签订时担保的债权金额不确定是否会导致担保协议不成立?涉案有关担保协议中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为“剩余补偿款”,虽然该补偿款数额在协议签订之时尚未确定,但协议约定了明确的确定方式,“剩余补偿款”确定时间虽然在《补充协议》签订之后,但并不影响协议的按期履行,一审判决以协议约定的主债务剩余补偿款金额尚未确定、有关质押合同的相关具体条款亦未约定为由,认定质押合同未成立与事实不符。

  • 主张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与法律规定不符
    日期:2023-08-16 点击:76次

    主张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与法律规定不符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普通债权,依法应按照其债权占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当事人主张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由其优先足额受偿,与法律规定不符。

  • 在适用“新规则”对已生效的“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改判为“夫妻单方债务”时需遵循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夫妻非
    日期:2023-08-14 点击:69次

    在适用“新规则”对已生效的“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改判为“夫妻单方债务”时需遵循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夫妻非举债方背负巨额债务;二是夫妻非举债方不知情且不可能知情

  • 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均未就争议债务非系夫妻共同债务提出明确意见而在再审时就此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3-08-14 点击:84次

    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均未就争议债务非系夫妻共同债务提出明确意见而在再审时就此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 夫妻一方受让他人股权所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08-14 点击:128次

    夫妻一方受让他人股权所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涉案债务虽发生在A与C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属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债务,且债务总额达400多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本案原告B没有证据证明C参与了共同生产经营,或者C对于该债务有共同意思表示,原告B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论:涉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是A的个人债务,C无须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 以"借条欠条"形式发生的民事争议,是否均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日期:2023-08-13 点击:78次

    以"借条欠条"形式发生的民事争议,是否均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承揽、股权转债权、合伙纠纷、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在事后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对债权进行了确认,原告以此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对方偿还其借款的,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

  • “欠条”的诉讼时效
    日期:2023-08-10 点击:60次

    “欠条”的诉讼时效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确定。打“欠条”时,基础法律关系已经发生,且债权债务也已经发生,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已经供货,买方的付款义务已经发生,打“欠条”前卖方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打“欠条”只是对债权数额的重新确认,应当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 “借条”的诉讼时效
    日期:2023-08-10 点击:64次

    “借条”的诉讼时效如果出借人在二十年内向借款人提出还款请求,则诉讼时效中断。即开始按照三年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而不是二十年的最长时效。每次提出还款请求则每次均中断诉讼时效。

  • 股东会决议上的股东签名经鉴定非本人签写的,公司是否还应承担担保责任
    日期:2023-08-09 点击:71次

    股东会决议上的股东签名经鉴定非本人签写的,公司是否还应承担担保责任,虽然《股东会决议》上的股东签名经法院组织司法鉴定,认定非本人书写,但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除公司有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以外,一般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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