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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你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点

日期:2023-09-1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欠钱的才是大爷”、“不要轻易借钱给别人”,我们常能听到这样的说法。现实中,很多人出于好心将钱借给别人,但往往很难要回借出去的钱,欠钱一方总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删除联系方式。那么借钱给别人应当注意什么?近日,远安县法院嫘祖人民法庭诉前调处一起发生在十二年前的民间借贷纠纷,使得矛盾成功化解,双方冰释前嫌。现在,“小法徽”普法先锋团就通过这个案例给大家讲讲民间借贷要注意什么……

基本案情

张某和邢某是朋友关系,十多年前邢某在嫘祖镇做生意,2011年邢某由于资金周转出了一些问题向张某借了38000元,同时约定利息7600元,邢某也向张某出具一份借条,上面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38000元,利息7600元”,然后落下签名和日期。

后来邢某离开远安县,张某每年都会联系邢某并向其索要借款,但邢某每次都会找各种理由拖欠还款,后张某实在没有办法,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通过法官诉前联系张某、邢某,对双方进行耐心沟通和讲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邢某承诺两年内分期偿还借款。

普法知识点

01

写借条时应注意些什么?

1、借条务必要求借款人把借款事由写清楚,这样能够为将来发生纠纷时提供证据。

2、尽量选择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借款,这样做也是便于保留证据。

3、尽量在借条中明确借款双方的身份关系。有些公司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打着“借贷”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而在借条中写明借贷双方的身份关系,如:亲属、好友、同事等有助于证明自己并非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避免落入借贷陷阱。

4、出借人的全名及身份证号码要在借条中写清楚,否则一般会认为借条持有人即为权利人,届时会影响出借人主张权利,借款人也应当在借条中签名、捺印并附上身份证号码。

5、借款的币种和金额要写明(金额要写清阿拉伯数字、汉字大写),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金额数被篡改,比如: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6、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则借条中要明确利息的计算标准,且利息上限以具体法律规定为标准,如果未写明利息则认为该借款无利息。

7、还款期限在借条中也要写明,借款人应当承诺在借款期限内还清借款,否则可能面临相应的惩罚措施,比如出借人可能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02

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法律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若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还款,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就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时起算。出借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均构成对诉讼时效的中断。

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还款期限,虽然中间间隔了十二年,但出借人每年都会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因此诉讼时效会发生中断,进而会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所以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值得注意的是,若出借人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且借款人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那么法院将不支持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出借人将承担败诉风险。借款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或者在诉讼中明确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若诉讼时效已过,但借款人重新向债权人出具了借条、还款承诺书、还款计划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同意偿还借款的,便不得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03

借款利息如何计算?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利率可由借贷双方自行约定,但约定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四倍。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无息借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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