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刘某与曾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曾玉奎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曾玉奎(男方)本人百年后,沿东小区33栋3单元101号房产,女儿曾某孝顺老人由曾某继承”可以视为被继承人的遗嘱,故石家庄市长安区沿东小区33-3-101号房屋一套中属于被继承人曾玉奎的部分,应按照遗嘱由曾某个人继承。
程利涛与苏登刚、张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成立。
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北电力实业总公司电视电缆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柏奇药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天银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柏奇药业公司与被告天银制药公司订立的药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柏奇药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天银制药公司交付了药品,天银制药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2014年8月14日前支付货款。
孙平安与刘平波、王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民间借贷抵押合同后,原告依约提供借款,被告未依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经展期后,被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以其所有的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原告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
郭某与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对已偿还的230000元及100000元亦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景某与辽宁宝树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李某与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对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无异议,双方最后对账为520000元,且有证人出庭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第三人所提异议因无证据支持,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蔡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由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向其借款85000元,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予以偿还。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安某与辽宁卡尔泰克密封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上诉人安某在被上诉人卡尔泰克处工作期间,为开展业务需要向单位预借款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凭借有效票据到公司财务报销结算,不能报销的或未使用的预借款项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