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邓江膺诉正信金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正信金业公司向邓江膺借款3000000元,并出具《收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和义务。邓江膺依约提供了贷款,正信金业公司亦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李桑田诉商业发展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商业发展中心与李桑田签订的《房屋租赁契约》中载明出租房屋为401号房屋,实际李桑田使用的是101号房屋,对此双方均认可,故李桑田与商业发展中心之间就101号房屋建立了租赁关系。经法院审查,《房屋租赁契约》合法、有效,合同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樊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在本院主持的调解意见中明确:原告每年负担女儿抚养费5000元;双方同意婚生女儿樊某乙随被告生活;原告要求女儿的探视权。原、被告一致同意女儿由被告抚养,本院尊重当事人意见。
大城县东窑头腾马保温建材厂诉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首先,关于腾马建材厂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腾马建材厂是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其经营业主为马增光。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腾马建材厂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刘萍萍与牛晓宁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刘萍萍与被告牛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竹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凯凡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天润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凯凡公司是否存在迟延供货的事实,是否构成违约;二、凯凡公司所供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三、凯凡公司在次诉讼中是否有权向天润公司主张其未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的货款。
申宗奎与北京合欢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申宗奎要求合欢园林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及建房损失的请求,无合同依据,且申宗奎自建房屋已经本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拆除,合欢园林公司、环境优美公司亦未能依据申宗奎所自建房屋及建筑物而得到土地等增值收益,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无法支持。
孙竹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北电力实业总公司电视电缆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父亲孙永安与被告电视电缆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杨影雪与赵金光、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抵押协议、鼎立创业辅导基地的证明、土地租赁协议、赵金光、赵龙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牡丹灵通卡账户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赵金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崔贺佳交款收据,原告杨影雪及被告赵金光均无异议,被告赵龙未出庭质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故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杨兰平与褚丽娟、张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于杨兰平是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合同义务问题。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内部员工借款合同》约定杨兰平应将借款汇入鑫妙膳厂指定的张玉英银行账户,杨兰平提供的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其已经通过李腾的银行账户将30万元借款汇入了张玉英银行账户,对此作为鑫妙膳厂会计的张玉英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