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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审查要素

日期:2023-11-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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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效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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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借款双方之间的关系,比如朋友、亲戚、商业合作伙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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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出借方及借款方从事的工作及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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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出借方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用以证明其具备出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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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借款方借款的用途,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途,比如用于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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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借款的金额、支付的方式、借款方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明确借款的事实,是否有砍头息、分批次支付、现金给付等情形。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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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双方是否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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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双方是否有借条及收条等能明确双方借贷关系和收款情况的证据。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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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双方对于利息如何约定,是否超出法定标准,是否约定了利息的还款时间、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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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是否约定了本金的还款时间、还款数额以及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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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是否约定了保证或者担保事项。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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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出借方在起诉前是否有催促被告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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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如果借款方联系不上、下落不明,出借方是从何时开始联系不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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