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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在诉讼的哪个阶段进行追加

日期:2022-10-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49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在诉讼的哪个阶段进行追加?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人民法院为查明案情而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因为很多案件事实涉及法院进入审理程序之后才能确认判断,在立案阶段作为立案的法官没有时间也很难确定是否必须追加,立案法官只能向出借人进行释明,以提醒出借人是否基于疏忽而没有起诉借款人。在进入审理阶段后无论是证据交换,还是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也可以再次向出借人释明,此次释明的理由可以结合到本案案情是否真的需要追加借款人,如果确实需要,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可见,人民法院决定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在诉讼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进行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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