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了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服务费等的承担问题,如何处理?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还往往通过律师费、服务费等形式掩盖超出法律规定限度的高额利息,对于该部分费用应否予以支持,目前各地法院的观点尚不一致。有的法院认为,该部分费用只要与利息累计超出4倍,则对超出的部分一律不应予以支持.有的法院认为应当区分该费用是否为必要费用,如出借人主张的律师费即为必要支出费用,即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有明确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处理,但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扣除超出合理部分的律师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对于服务费用的承担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严格审查,许多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费是变相的高额利息。在具体计算标准上,可以按照《民间借贷规定》第30条的规定,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